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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智慧財產權報

記者從北京東方雍和國際版權交易中心獲悉,日前,我國首個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產品發佈。北京東方雍和國際版權交易中心為該產品的獨家代理人。新浪、優酷等3家公司作為首批該保險產品使用者在產品發佈會上簽署了合作協定。

 

  據瞭解,此款保險產品將為版權的買方提供一份有效的風險保障。如果著作權購買方買到的是假版權,真正的版權人起訴要求獲得侵權賠償,保險公司將根據保險合同賠償買方因侵犯真正版權人權益而遭受的損失以及相關的法律費用。該產品的核心風險保障還包含因涉及侵權訴訟所產生的法律費用。北京東方雍和國際版權交易中心總經理殷秩松表示,此產品的推出將有助於增強著作權買賣雙方交易的信心,減少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成功率,推動著作權交易市場的發展繁榮。保險機制和保險服務的介入保障了版權交易買方的利益,有助於分散文化產業的項目運作風險,提高保險在文化產業中的覆蓋面和滲透度,加快文化與金融兩大行業的合作步伐。

 

“您是否會購買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

資料整理: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總經理 顏光儀

本公司為各級地方法院委任之鑑定人,專營無形資產鑑價與融資規劃

E-mail:asiacrown@gmail.com

連絡電話:07-338-06380980-161-866

  “你不會是在做托,推銷保險吧?”

 

  以上是發生在《法治週末》記者與作家胡震生之間的對話。新生兒——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尚在繈褓中,通往市場與人心的路還很長。

 

  6月24日,國內乃至國際首個險種——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產品在北京誕生。該產品由信達財產保險公司推出,北京東方雍和國際版權交易中心擔任獨家代理人。

 

  2010年,中央宣傳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9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提出要進一步推動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

 

  時下,文化產業的發展是解決就業的一大機遇。而金融能在資本市場中給予文化極大的融資支援。“具有獨特優點的保險介入智慧財產權有助於促進二級交易市場的活躍,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經濟價值。”金融從業人員劉東鑫對此如是分析。

 

  同時,文化產品價值的形成和成本的回收存在不確定性,當前從事文化產業的企業較多具有輕資產、高風險的特點,文化產業的現狀和金融企業的風險偏好間存在差距。信達財險副總裁朱紅民說:“利用保險的聚合效應,可降低文化產業的風險。”

 

  在此背景下,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應運而生。“保險等金融的投入,有利於文化產業的開發和保險覆蓋率的擴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展改革部市場分析處的嚴振華副處長對《法治週末》記者說。

 

  國際版權交易中心副總經理陳登偉說,這不僅給保險等金融領域開拓了另一片空間,還解決了文化產業中資金不足的問題。

 

  而結合國家提升文化產業的整體前景看,目前中央提出了創建文化強國,各地也提出了創建文化強省、文化強市的戰略,北京漢衡律所律師夏建三說,“保護著作權和文化藝術、挽救文化遺產的時機已逐漸成熟”。

 

  想法之雛形

 

  2010年春天無疑也是著作權保護的春天。

 

  此前,國際版權交易中心已接到了眾多客戶的回饋,由於我國版權實行的是自願登記,缺少強制性的規定,使得交易中風險迭起。

 

  問題集中體現為:著作權流轉隨意、權屬不清晰、出現大量的盜版剽竊現象。

 

  由此,他們向信達財產保險公司發出了合作邀約。經過探討調研,最終提出設計著作權保證保險這樣一個險種,來解決當前版權權屬交易的風險。

 

  “著作權的採購人員也有相同的擔心,不知道所購買的版權是否具有瑕疵。”陳登偉介紹與信達財產保險公司合作的初衷。

 

  信達財險管理部的陳剛介紹,由於著作權很難通過它的佔有狀態判斷實際權利人;而登記制度在法律上不能對抗第三人;著作權受讓方和轉讓方資訊不對稱,受讓方很難弄清著作權權屬的狀態。因此,市場交易出現了大量侵權糾紛。

 

  最初信達財險用責任保險的方式來規避風險,由國際版權交易中心來承擔責任風險。但是國際版權交易中心的運作模式已經不適合該責任保險方式。“它是提供交易的中間方,不承擔責任。由此我們就採用了保證保險的方式”。

 

  國際版權交易中心的殷秩松總經理向記者介紹這個新興的險種:“如果著作權的買方投保了該保險,買方發現由於賣方無權許可、轉讓著作權,著作權不完整、存在瑕疵或者著作權轉讓未經協力廠商授權同意,使得交易的買方被訴侵權,保險公司將先行對真實版權人進行賠付,並向買方賠付相關法律費用,從而避免了著作權買賣中的風險,增強了交易雙方的信心。”

 

  而在合作分工上,殷經理提到,國際版權交易中心除了對險種的設計提出建議和進行早期的調研工作外,還將對這個險種的後續工作進行宣傳推廣,並對著作權權屬狀態進行審查,符合投保條件後,信達才會投保。

 

  作家買帳嗎

 

  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發佈後,記者致電一些作家和出版商,他們會不會通過購買保險來保障自己的著作財產權呢?

 

  上海社科院文學所副研究員陳占彪經常出書寫作,“我肯定不會買”。他非常確定地說,“我出的書受眾群體有限,收入並不豐厚,有時還要賠錢。微薄的經濟利益能有什麼利益糾紛呢?這個保險對我沒多大作用”。

 

  “我們是大型正規的出版社,接觸的也都是信譽好的作家,也許這個險種對於有極大經濟利益的作品,比如暢銷書更有用。我們不會用保險的方式來解決著作權權屬以及其他糾紛。”商務印書館商務文津副總編輯丁波告訴記者。

 

  作家傅國湧認為,這不過是種商業行為,實際上起不到保障作用,他笑稱:“要解決著作權糾紛也要通過律師、司法途徑來解決,不會通過保險。”

 

  “圖書版稅很少、市場很小,作者怎麼會再從這小數目中拿出一部分投保呢?”

 

  磨鐵公司簽約作家胡震生起初懷疑記者要向他推銷保險。他表示,雖然險種聽起來主觀意願不錯,但比起出版商,他對保險公司更沒信任感。“用保險來解決著作權產生的問題不是根本方法,需要完善的交易機制,這是法律來解決的問題”。

 

  保險適用誰

 

  由於作家和出版商之間的交易模式運作多年,機制成熟,風險不大。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在此似乎並不叫座。

 

  據陳登偉介紹,因為版稅機制缺陷導致的版稅風波,比如袁騰飛和磨鐵版稅糾紛。不計畫以保險形式來做。“保險是保證概率事件發生的風險,版稅糾紛的發生是百分之百的。不適宜用保險方式來解決,我們在考慮推出誠信碼,還有加大對交易完成後,後續行為的監控和保證。”他說。

 

  相反,互聯網、手機等新興數字媒體,才應是保險針對的重點。

 

  在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的發佈會上,信達財產保險公司、國際版權交易中心和新浪、優酷以及酷6三家媒體簽訂了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的初步戰略合作協定,除了這三家,有合作意向的其他機構也是網路公司這一新興的數位媒體。

 

  據陳剛介紹,網路數位媒體採購視頻,需要對視頻的版權真實所有人進行核實確認。“在網路進行再傳播過程中,視頻的作者會拿起法律武器訴訟網路,其實侵犯作者著作權的不是網路,而是視頻的發佈者,如果網路購買了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保險公司會承擔網路的侵權責任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

 

  “這個險種的標的包括作家的著作權。圖書的著作權比數字的著作權風險低。作家也可以投保,不過圖書創作權很容易被確認。該險種主要是針對數位作品”。

 

  作家與出版商的版稅糾紛是否納入到保險範疇,目前還在探索階段。陳剛說:“在研發的確權責任、確價責任等保險,已有一定雛形,作為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的後續研發系列。出版商具體印刷和賣出多少書不容易計量,但是網路上數位視訊是可以通過下載量、流量來計算、固定價值的。紙媒的價值確定有一定難度。”

 

  “這一新興的險種,對在體制外靠寫作謀生的自由市場作家、網路、動漫、手機等新興的電子媒體的數位作品等新異態文化產品中大有用武之地。”上海市版權局版權服務中心法律處的韓曉永一語中的。

 

城市的範本

 

  一份關於著作權的銀行質押具體實施計畫書正在籌備中,受上海市政府委託,韓曉永正是寫作者。

 

  “這和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有異曲同工之處,都是金融介入到智慧財產權領域。因為無形的智慧財產權價值不好固定,阻礙了文化產業的融資。著作權質押解決了這個問題,有助於集合中小資本,走的是銀行途徑;而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走的是保險公司途徑,降低了文化產業中交易的風險”。

 

  據韓曉永介紹,著作權質押的最大難題是無形資產的形態、權利和收益難固定。上海、北京、西安在著作權質押方面走在了前列,形成了兩種模式,北京實行的是“裸押”,沒有政府保證金;上海浦東新區政府先撥了一定的風險保證金。政府資金的介入,加大了著作權價值的擔保力度;西安的模式在探索之中。

 

  在上海市,對著作權的保護集中在傳播領域,而不是複製領域。

 

  市政府將版權質押這項工作具體包給了某資產評估所,“我們從法律方面給資產評估所提出意見和幫助。資產評估所從權屬狀態等方面對資產進行評估,比如沒考慮到作家知名度這一因素”。韓曉永說,“上海市政府的版權質押項目雖也包括對圖書等版權全方位的保護,但主要集中在新異態的電子數位文化產業領域。”

 

  國內外首例

 

  同濟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多年來一直保持著和國外同行的互動。

 

  據他瞭解,國外有一些關於保險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規範準備,可並未形成成熟的規模和體系。“這是一種新的、大膽的嘗試和探索,這個險種的設計也更具風險性和特殊性”。

 

  然而,過去在中國保險法中,對智慧財產權沒有明確的規定。陶鑫良說,智慧財產權作為保險法中所規定的無形財產之一,是可以用保險法來具體規定細化的。該新險種對於降低交易成本,減小交易風險和促進交易的效率都有好處。

 

  險種規範的可能不僅僅是初始的交易者,而是版權等智慧財產權交易中的中間環節中出現的第三、第四者。著作權原始作者收到的利益不多,更多利益都流失在了交易的中間環節。

 

  山東德衡律所的青年律師葛亮在英國留過學,他說,國外智慧財產權每項交易每一步都很固定,所以智慧財產權糾紛很少,即使有,也不會用保險形式來解決。

 

  而中國目前處於智慧財產權的起步階段,用保險這一輔助手段來維護智慧財產權權益和交易還是很有用的,有助於提高對智慧財產權經濟價值的重要性。

 

  “美國做智慧財產權方面的保險最多,將智慧財產權侵權產生的訴訟費用轉嫁給保險公司,是一種訴訟費用的擔保,侵權造成的損害反而是不賠的。應對官司一方產生的訴訟費用也可以由保險公司來承擔。”陳剛介紹,“保險一般要求標的具有同質性,但智慧財產權糾紛是一件一樣,各不相同,但某一類案子的訴訟費用大體是可以劃歸的。所以美國做的更多的是訴訟費用的保險。”

 

  陳剛說,智慧財產權保險業務總體來說在國際和國內是剛剛起步。在著作權保護的具體險種方面,這是第一個開拓者。

 

  國內財產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例如車險裡面的交強險)、信用保證保險(違約行為的保險)和律師訴訟風險等,還沒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保險。

 

  “國外版權自願登記率能達到百分之九十,權屬很清晰。國外法制環境健全,盜版現象並不嚴重。”陳登偉說,“國內盜版氾濫,這給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提供了市場空間。”

 

  陳登偉介紹,著作權中隸屬於人身非財產的四項權利是不允許轉讓的,著作權中財產權是可以交易流轉的,所以這個險種針對的是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的侵權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估價於“無形”

 

  從技術角度來看,金融介入智慧財產權如何融資和保護?

 

  對此,上海大學智慧財產權法學院教師袁真富和韓曉永有共同的憂慮:

 

  首先,智慧財產權作為無形資產的價值固定非常困難。其次,對於著作權權屬的明晰和確定所形成的工作量很大,圖書等版權產生的商業價值不好評估,再有就是風險調查相對繁瑣和複雜。

 

  信達財險針對智慧財產權實際價值難於確定和固定這一問題,陳剛提出,設置一個最高的賠償限額,不得高於實際交易金額的兩倍。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智慧財產權判例,設置最高賠償上限為50萬元。信達在這個賠償限額內,具體來確定智慧財產權價值和保費,但目前都不是很高。

 

  “在著作權交易保證保險中,只是權屬的確定,以交易額為標準,不涉及對資產的評估。但在其他智慧財產權業務中,有專門的評估部門。而且北京市版權局等機構有很多資產評估的課題和具體做法。”陳登偉說,“國家版權局和財政部也正在制定一個無形資產價值評估的具體標準。”

 

  前方路漫漫

 

  智慧財產權中著作權權利歸屬的確定和保護始終路漫漫。

 

  這一問題的產生,主要由於作品在不同的傳播過程中會產生新的權利人,不如專利和商標的權屬確定容易,而且版權行業風險較大。

 

  但是另一方面,這給保險介入提供了可能。

 

  “該險種應該針對的是電影等投資收益比較大的作品。”袁真富說,“國內版權訴訟的判決賠償額不高,從判例來看,著作權權屬侵權的判決賠償額也不會很大。網路等電子媒體作為著作權轉讓的受讓方投保興趣會很大。”

 

  他說,中國現在的版權價值較國外低得多,商業價值未得到充分釋放的情況下,著作權質押和保險等金融對文化的投資前景不是很樂觀,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只是從觀念上做一些準備和推廣。等中國的創意產業和版權產業達到一定規模,商業價值提高和完全釋放後,文化市場對保險等金融的需求可能更大,現階段推廣和實施難度會大些。

 

  據記者向平安保險公司李錦女士瞭解,包括平安等其他保險公司在財產保險方面基本上所做的都還是固定有形的資產的保險,因為無形資產價值風險太大,大的保險公司不會嘗試做這麼偏的險種。“這應該是小型、新興或者國外一些保險公司嘗試做的”。

 

  作為一個年輕的保險公司,信達財險成為了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我們覺得再在傳統險種方面做,很難突破、超越其他大的成熟的保險公司。於是想在保險領域新興的方面進行開拓。作為首次創新嘗試,初期不會過分擴大,在不斷觀望、試錯、調整和完善,也可能因為產品市場效果不好而被停止。這是一個1年期的短期新險種,只需要去保監會備案而不是審批就可以,時間短會使我們更便於操控險種的走向”。陳剛坦誠地說。

 

  對於保監會在開發新的保險領域中的作用,陳剛說,保監會一般不會干預保險公司具體產品的設計和開發,但是會給予一些優惠政策的扶植,對於產品的推廣也會起到一定作用,即所謂的“政府搭台”,對於具體業務進行監管。

 

  陳登偉說,這個險種保費並不高,希望行業內把購買這個保險作為一種習慣。這個過程需要不斷推廣,以期讓受眾者接受。

 

  夏建三認為,該新險種的出現是必然的,著作權受讓人只要到保險公司投保,就能防止被侵權,交錢將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身上,省心、安心、放心。也對非法交易、剽竊、盜版加了一道屏障。“當然,任何新生事物的發展都有個過程,這需要保險公司等加大力度宣傳,讓保險意識從感性上升到理性上來”。

資料整理: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總經理 顏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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