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價值是由

     

等三大活動所造成的,基本上營運活動是創造價值的最大因素,但往往經營的環境變化投資活動或融資活動也可能為企業帶來巨大的增值或者是虧損。

 

   因此,我們藉由企業評價可以找出企業的主要價值驅動因子,然後再去強化或創造這個價值驅動因子,使企業的整體價值提昇,這就是最好的利用企業評價創造價值的模式。


 

第一章      文化創意產業特性

一、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優勢

 

繼第三波「資訊產業」經濟後,文化創意產業被視為「第四波」經濟動力;特別是金融海嘯後,全球華人的經濟影響力受到矚目,其倚靠的不再只是經濟實力,而是各國文化的創造力,亦即價值觀,是文化特色,也是生活

方式的顯現。在全球的華人文化中,台灣有三大優勢[1],可使台灣扮演開創者的角色,以文化的創造力,成為華人文創產業的先鋒:

﹙1﹚ 台灣擁有海洋文化的特性,移民社會的多元包容特質,具備開放自由的胸襟,開創新局的勇氣,和寬廣的世界觀,充滿追求創新的能量。

 ﹙2﹚ 台灣擁有深厚的中華文化傳統,教育普及,底蘊溫厚,保存著「溫良恭儉讓」的儒家精神,成為創新的人文基礎。

 ﹙3﹚台灣是華人世界首先實現民主制度的地方。自由創作的環境,自由開創的心靈,是文化創意產業的生命力,也是台灣創意的源頭。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關鍵因素

       ﹙一﹚推動無形資產評價機制[2]

 台灣在推動文創產業方面與其他國家相較,整體而言並未見具體成效,究其原因主要在於根本結構性的問題:如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法規與發展機制尚未完備;文創業者多屬微型經濟規模,現有融通及評價制度不足,業者不易取得產業發展資金;文化創意產業分由不同部會主政,資源分散,缺乏整合機制;內需市場及國際市場都仍待開拓;產業基礎研究不足,藝文資源產業化程度低,產業鏈未能建立等。文化創意產業係以智慧財產為基礎,因此,若能建立評價機制,將對業者之財務、稅務、資產流通、股價、融投資等事項有所助益。

 我國目前已有經濟部在持續辦理無形資產評價之相關調查研究,然而智財權評價的發展仍面臨許多難題,造成無形資產評價相關法規條例之不易訂定,包括無統一且具公信力的評價制度及準則、缺乏全面性評價機構之規範及認證制度、缺乏具國際性之評價師認證與考核制度以及缺乏完整的智財評價資料庫等。因此,政府相關部門將修正與推動無形資產評價機制,以整合服務機制協助建立無形資產評價管理配套制度、訂定有助於建立智慧資本之評價制度及準則,同時推展評價機構認證制度,以推廣評價師證照制度並與國際接軌,作為與市場資金銜接所需之應用。並參考國際相關文化創意無形資產評價機制案例研究,引進國際專業顧問意見諮詢與研討,協助建立文化創意產業評價機制,並透過諮詢輔導將無形資產授權轉化成具體之市場價值與利潤,成為取得產業化發展過程中

資金調度之工具,活化文化創意產業市場之發展。

 

         ﹙二﹚無形資產產權化

 

        「無形資產技術價入股、融資」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股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抵充之,惟抵充之數額須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限制。」

          因此,將無形資產透過無形資產鑑價,讓無形資產產權化取得營運所需的資金,再以這些營運資金去充實文化創意產業的內涵,在市場上銷售產品或服務或創意,然後獲得報酬而形成產業化、商業化能創造未來營運的資產而永續經營。


 

三、文化創意產業的特性

 

1、產業規模小缺乏穩定現金流量。

2、資產比重偏向於無形資產,帳面價值難以反映。

3、無形資產為無法具象的知識或技術所組成[3],因為不同時間、對象,彼此認知與專業能力程度的差別,將造成對於此項無形資產價值的認知差異。

4、同質性比較數量缺乏。

5、文化、創意、產業、商業的輕重緩急難以拿捏。

6、初期盈利不樂觀,產業的穩定性極度不確定,價值評鑑難度高。

7、人力資源偏向度高,重要的關鍵人物對價值的影響力高。

8、評價制度尚未建立,無例可依循。

9、全新的資本市場,無外力干擾。

10、                政府政策全力支持,市場潛力極高。

 

台灣和大陸簽署ECFA之後,文化創意產業將面臨一個極大的市場拓展機會,而要拓展這個機會除了創造、人員、技術之外,更需要加強

    管理及財務的規劃,活化資產創造價值,將「無形資產」轉化為「有形資產」成為改善體質的動力,才能掌握美好的時機,創造光明的前途。

第二章      文化創意產業的無形資產評價方式

一、 無形資產定義

  資產基本上可以區分為有形﹙Tangible﹚與無形﹙Intangible﹚兩大類,一般常見的具體存在有形資產如動產、不動產等資產,而無實質﹙Substance﹚存在、無具體外形﹙Physical Form﹚、可移動所有權歸屬特定人,或因為某人擁有該項權力所享有之效益者,則稱之為無形資產﹙葉程瑋,民92年﹚。

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4]對於「無形資產」,定義為無實體存在但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資產。我國會計學者鄭丁旺教授[5]則認為「無形資產」,所具備的五種特性,凡具備其一則屬之。

  1. 無實體存在性,但具備法定賦予之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或是生產技術、製程、秘方等等。
  2. 有排他專屬權:無形資產受到法律保障,或具備他人無法利用之排他專屬權利,如:商譽等。
  3. 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有形資產為表列現有的經濟實力,無形資產多半為表達未來所能達成的經濟效益。
  4. 提供營業使用:無形的權利可以提供營業使用,以取得收益。
  5. 無形資產效益之有效使用年限,超過一年者。

        我國政府於2000年起,將智慧財產技術服務納入新興產業,於次年底將「智慧財產技術服務」及「研發服務」增列於「技術服務業」範疇內,並制定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獎勵投資條例之適用範圍。新公司法[6]第156條第五項,亦對於「技術作價、入股」進行修正。此一修正,等同於「技術抵充」之意義,即指公司股東可依照專利法或營業秘密法所稱之「配方」等專有技術與知識,作為股價。此一新法修正對於我國「無形資產與技術鑑價」的市場,帶來合法性與必需性的地位﹙葉程偉,民92﹚。

資料整理: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總經理 顏光儀

本公司為各級地方法院委任之鑑定人,專營無形資產鑑價與融資規劃

E-mail:asiacrown@gmail.com

連絡電話:07-338-06380980-161-866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亞洲無形資產鑑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