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電影輔導法規、機構與投融資現況之探究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圖文傳播系專任副教授 劉立行
關鍵字: 投融資 CJ Entertainment 電影振興委員會
摘要
本文以文獻分析比較過去資料,用歷時性觀點整理截自2006年底韓國電影產業的政策、法規、機構與投融資等現況。文中建議,目前韓國最大的電影集團可以成為日後韓國電影產業個案研究的起點。而韓國電影的實證研究者應向電影振興委員會蒐集資料以補正在臺灣取得數據的不足。
壹、前言
韓國電影從經濟面到文化面一再展現健全發展的樣貌。根據韓國最大的連鎖院線公司CJ CGV(CJ Entertainment的子公司)的統計,2006年以首都首爾為主的韓片市場占有率第一次突破60%,而達到64.7%;進場觀影人次1億6千6百萬(轉引自Yi, 2007, January 16)。Yi指出,2006年電影市場占有率居次的2、3名則依次為好萊塢的35.6%以及日本的2.3%。總體而言,2006年韓片總票房收入較往年上升14.6%,為連續五年攀升,歷史第3高。
2006年有2部影片足以說明韓國電影在自己市場以及向外擴延的影響性。根據張士達(2006年5月7日)的報導,《王的男人》(King and the Clown)創下2006年上半年為止的韓國影史最高紀錄。該片製作成本1.2億台幣,但戲院與周邊商品的總收入卻高達22.7億台幣。該片所造成的流行影響在韓國處處可見。而Yi(2007, January 16)更指出,2006年年底發行、賣出1千3百萬張票的《駭人怪物》(The Host,大陸譯《怪物》)立刻又再次突破前者所創的歷年票房紀錄。
根據韓國統計廳統計,《王的男人》,使得電影產業創下40個月來的收入新高;韓國2006年1月份整體服務業收入也一併創下38個月來的新高(轉引自張士達,民95年5月7日)。因為本國市場的經濟基礎雄厚,韓片的文化影響性也日趨外延。例如近來海外購買韓國片版權的案例愈來愈多。賀靜賢(2006年11月7日)指出,韓片《觸不到的戀人》拍成了2006年在臺灣上映的《穿越時空的情書》。黃文正(2003年6月10日)之前也曾指出,夢工廠以美金75萬元,加上未來票房的4%分紅,買下《我的野蠻女友》美國重拍著作權;米拉麥斯(Miramax)以美金95萬元買下《我的老婆是老大》的重拍權等等新聞。總體而言,到1996年為止,韓國電影海外翻拍著作權的銷售更加彰顯其文化”軟力量”的外部滲透性。
這裡特別突出韓國電影所謂的「外部性」(externalization)這個特性。韓國政府早已體認電影有這種超越內部自身存有,而能將所承載的精神意涵影響外界、向外滲透的性質。因此過去文獻對韓國政府扶植此產業的相關策略也多所描述,意在彰顯韓國電影成功背後推手的作用。然而韓國電影的成功經歷了一段過程。從過去文獻中得知,1998年是韓國與美國簽下韓美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美方要求廢除所謂「銀幕配額」制度開始的一年1。但是1998年也是韓國新任總統金大中上任,韓國文化經費逐年開始增加的一年。1999年韓國國會通過政府施行綜合性輔導法規《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以及成立電影振興委員會(Korean Film Council〔KOFIC〕)。隨後,韓國電影事業開始轉折直到今天。本文歸納這段期間曾被文獻提到的政府法規、機構與投融資現況等議題,以歷時性觀點整理出一個脈絡討論如後。
貳、理念的修辭與經費落實
列寧在1922年對其教育部委書記Anatoli Lunacharsky說的話--「所有藝術中,電影對我們最重要」(Barnouw, 1993, p. 55),最常被研究蘇聯電影的人所引用。1993年結束軍政府而當選韓國總統的金泳三以及1996年末還是總統候選人的金大中兩人,他們對電影認知的話語在過去文獻中也一再被提及。前者體認迪士尼一年的營收和IBM相當,所以應正視發展影視工業(林亞偉,2004,頁2;楊舜慧,2003年12月,頁9;黃文正,2003年6月11日)。後者在其競選白皮書中舉好萊塢導演史蒂芬‧史匹柏的《侏羅紀公園》為例,認為該片全球賣座8億5,000萬美金,等同於韓國必須出口150萬輛汽車,因此肯定電影具強大營收效益(王沛娣、楊繼群,2006年10月13日,頁3;楊舜慧,2003年12月,頁9;黃文正,2003年6月11日)。
韓國文化觀光部長南宮鎮也曾說:「十九世紀是軍事征服世界,二十世紀是以經濟,到了二十一世紀是以文化來建立新時代的時候」(楊瑪利,2002年8月1日)。文化觀光部朴偉振司長在「中日韓三國文化內容產業研討會」專題報告也以實例指出:「我們拍一部《實尾島風雲》電影,在韓國首輪就突破1,000萬觀眾人次,連其他的邊際效應收入,和加值收益計算起來,等於我們賣出3,620輛中型房車的總和」(轉引自曾連榮,2005年12月16日)。
1997年韓國發生金融風暴後政府把修辭轉化成實際行動,將文化視為21世紀最重要的產業之一(臺灣經濟研究院,2003年4月,頁54)。這期間政府的具體作為是,在爆發金融危機的1997年,韓國設立了「文化產業基金」,為新創文化企業提供貸款(王沛娣、楊繼群,2006年10月13日,頁3)。
還可以從政府的立法、成立專責機構以及所編預算等措施中得知韓國政府對文化事務所投注的心力。1998年金大中就任總統前,曾在1996年競選時提出要提高文化經費到佔國家總預算1%為目標。金大中執政後,韓國從1998年到2002年之間文化經費逐年增加,到了2002年已經超過1.2兆韓元。此時,文化預算已突破政府總預算的1.09%(臺灣經濟研究院,2003年4月,頁54)。
以個別年份來說,1998年韓國文化觀光部的經費占國家總預算的0.62%,總金額約130多億台幣。1999年韓國國會通過《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大力推動文化、娛樂、內容等產業(王沛娣、楊繼群,2006年10月13日,頁3)。本於此法,韓國政府在1999年還成立「文化產業基金」,提供新創文化企業貸款。基金規模從1999年的549億韓元(約14億台幣),到2002年為2329億韓元(約62億台幣),四年間增加四倍(臺灣經濟研究院,2003年4月,頁55;楊舜慧,2003年12月,頁2)。
還有文獻從另一角度切入,說明近年來韓國文化財政支出不斷增加的情形。2001年韓國的文化預算超過175億台幣。2002年總金額成長二倍,約達324億台幣,比例提升至1.09%(操慧、劉亞峰,2004;楊瑪利,2002年8月1日)。花健(2005)等人也指出,2000年韓國文化預算首次突破1%。2001年又上升9.1%,進入「一兆韓元時代」。2003年達1兆1,673億韓元。同時,在總體文化預算內政府對文化產業扶植的預算也由1998年的168億韓元,增加到2003年的1,878億韓元,占總體文化預算由3.5%增長到17.9%(頁151)。為了促進文化商品(cultural goods)出口到海外市場,韓國政府也補助翻譯製作費用。這期間韓國電影出口(1995~2001)六年成長50倍(臺灣經濟研究院,2003年4月,頁55)。2001年政府更成立文化產業振興院,專責促進文化產品的出口(王沛娣、楊繼群,2006年10月13日,頁3)。
雖然Yi(2007, January 16)指出,2006年韓片外銷出口數量較過去下降,但之前韓國電影出口一直極為順暢。例如董則平(2006年,頁65)根據韓國電影振興委員會海外振興部的資料指出,2004年出口194部電影至海外62個國家,出口量較2003年增加30部。2004年出口金額總共美金5828萬餘元,比2003年成長88%,平均每片出口價格較2003年上漲57%。
可以發現,許多次級資料的引述、電影官方網站(i.e. KOFIC)每月製作的市場圖表,或產業(i.e. CJ CGV)發布的數據似乎都在呈現並強調一個完美圖像。那就是,韓國電影市場目前及未來都充滿希望。韓國影視產業的發展確實深受政府倡導以及法律制度的保障。政府積極立法、協助業者融資,獎勵企業投資等等作為更提供韓國電影研究者豐富舉例的材料。本文發現,從法規、機構及政府建立投融資平台等面向最可以建構當前韓國電影事業發展的邏輯框架。
參、文化與電影相關法規、機構及其運作
從立法作為觀之,金大中政府絕對稱得上是「以文化立國」。例如它在韓國影視產品在海外造成佳績後,於1999年首次制訂了有關文化產業的綜合性法規《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明確定義文化產業的範疇,給予文化、娛樂、內容等產業政策上的協助,企圖持續透過政府對於業者的輔導或扶植,加強韓國影視產業的市場佔有率(王沛娣、楊繼群,2006年10月13日,頁13、16)。
除了《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之外,依據許健(2006年1月11日)和鄧李慧、國世平(2006年2月21日)以及王沛娣、楊繼群(2006年10月13日,頁13)等人的說法,1999年至2001年韓國政府陸續制定了《國民政府的新文化政策》、《文化產業發展5年計畫》、《文化產業前景21》(或譯做《二十一世紀文化產業的設想》)、《文化產業發展推進計劃》、《保護電視電影法》等一系列明確文化產業發展的中長期計畫或法規,為韓國影視業的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生態環境」。
值得一提的是,許多影視相關法規草創時代皆已久遠,因此韓國政府為了因應市場變化,紛紛在2000年至2004年之間進行大規模修法(王沛娣、楊繼群,2006年10月13日,頁16)。政府陸續對《影像振興基本法》、《著作權法》、《電影振興法》等法規做部分或全面修訂,「被廢止或修改的內容達70%以上」(頁13)。韓國政府也配套整理和電影輔導有連結關係的傳播類法規。王沛娣、楊繼群曾在他們的著作中多處提及韓國2004年3月24日修正通過的《放送法》規定。它規範無線放送廣電業者所播映的電影類型節目總時數由現況之每年須有25%以上為國內製作,未來應有國內製作的作品達到30%(頁16、18、19)。
上述所稱《電影振興法》(Korean Film Promotion Law)為1995年12月31日實施(金賢慶,2003,頁42)。該法前身《電影法》有關限制電影創作的部分,隨著1993年金泳三當選總統後的民主化浪潮已有所突破。新的電影法規著重產業面和經濟面的輔導。2000年韓國政府更宣佈廢止影像製品的審查制度,完全採用分級制,為韓國電影的內容提供了較自由的空間(楊麗婭、姜靜楠、胡春景,2005)。
王沛娣、楊繼群(2006年10月13日)更發現這些法規有另外一項特點。那就是在法規條文中多數根據產業需要另設政府單位(行政法人)執行該法。例如依據《文化產業振興法》第 31條規定,成立文化內容振興協會(Korea Culture & Content Association〔KOCCA〕);依據第32條規定成立文化產業振興院(Korea Culture & Contents Agency)(頁14)。又例如根據《電影振興法》第7條,始有韓國電影振興委員會的成立。韓國政府以專職機關的設立將文化領域的各個環節面面俱到。政府組織及其執掌在文化暨電影這個面向的功能角色因此備受研究者關注。
韓國1990年設立文化部。1998年政府內部改造整併,原有機構將有關觀光事務納入,成為文化觀光部(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MCT〕)(臺灣經濟研究院,2003年4月,頁54)。2文化觀光部直屬於國務總理之下,屬政府一級機關。根據韓國文化觀光部網站2005年修訂的組織架構圖顯示,文化產業局設有文化產業政策、電影暨錄影、遊戲、文化內容推廣、版權以及文化科技及人力資源等六個部門。這六個部門分別執掌各項文化創意產業事務,包括政策面的研究、對廠商的輔導、行銷推廣、人才培育、行政事務的協調統合以及獎補助等措施。而韓國1990年成立文化部時即設有文化產業局,但只負責出版等相關事務。依據台灣經濟研究院(2003年4月,頁55)的研究,文化產業局附設有十二個附屬機構來輔導監理各項產業。3其中及包括電影振興委員會(KOFIC)。
如前所述,韓國《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在法律上鼓勵建設整體文化產業,是韓國有關文化內容創意等產業最具成效性、統合性、以及綱領性的指導法規。除文化產業振興院依《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第32條規定成立外,王沛娣、楊繼群(2006年10月13日)也說,該法第31條同時規定設置韓國文化內容振興協會(KOCCA)。該協會於2001年8月創立,是一包括影視等文化產業培育人才、經費管理等政府輔導企業運作的重要單位(頁13)。文化內容振興協會為法人,所需經費由國庫支出,但相關法律除另有規定外,亦准用民法中財團法人之相關規定(頁14)。鑒於文化內容以及文化產業為國家經濟成長的重要因素,韓國文化內容振興協會在洛杉磯、倫敦、北京等地設立代表處。雖然是政府機構,但具有為民間企業服務的性質。院長也聘請曾在三星公司工作20年的專業經理人擔任(頁9)。
另外,對韓國政府主管文化機構描述相對較多的王沛娣、楊繼群(2006年10月13日)也曾提到文化觀光部文化產業局下屬的文化產業政策科這個層級。作者說,文化產業政策科於1994年成立,也是政府主管文化產業的一環。它的主管範圍包括1999年2月韓國發布的《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所界定的文化產業,具體行業門類則包括影視、廣播、音像等相關產業(頁9)。
機構設立越多,政出多門、資源分散的情形就有可能發生。為推動文化產業整體發展,文化觀光部於2002年7月總結了所有機構運作的情況,決定為所屬的文化產業振興院、廣播影像振興院、電影振興委員會、遊戲產業開發院、國際廣播交流財團等五個部門組建文化產業支援機構協議會(王沛娣、楊繼群,2006年10月13日,頁9;花建等人,2005,頁156)。可以想見,這樣做是為了統合協調、避免業務重復,加強資訊交流的目的,也可以將原來組織分散的活動「大型化」、「集中化」以提高成效。
就電影而言,政府每年編列國家輔導金,讓國產電影的運作資金不虞匱乏。而執行管理分配政府輔導預算的機構即為韓國電影振興委員會。韓國電影振興委員會前身為1973年4月3日設立的韓國電影振興公司(Korean Motion Picture Promotion Corporation)。為因應全球化,韓國政府根據《電影振興法》(Korean Film Promotion Law)第7條,於1999年5月28日成立KOFIC。KOFIC為文化觀光部下屬之獨立機關,後者每年編列預算提供該機構,預算來源部分為政府向戲院所徵收的電影票稅款。雖然如此,KOFIC屬性仍為委員會型態運作的行政法人機構,因此KOFIC(Korean Film Council)之英文亦有譯為”Korean Film Commission”者。KOFIC現有9位委員,透過管理和運用若干電影基金,振興國內電影製作和營運(見韓國電影振興委員會網站:http://www.koreanfilm.or.kr/)。
本身為韓國籍的金賢慶(2003)在其研究中對於電影振興委員會的業務內容曾提及若干事項(頁40-41)。董則平(2006)在其論文也曾以附錄方式,列舉韓國電影振興委員會的基金補助計畫項目(頁152)。從以上二位作者所舉出的內容得知,對於一般商業電影,韓國電影振興協會所編列的輔導金並非無償給予,而是以無息或低利率融資方式貸款給國產商業電影製作。董則平(頁68)就指出,片商可以房地產向電影振興委員會抵押借款,金額最高為韓元6億元(折合新台幣約1933萬餘元)。每家公司一年最多申請3部電影,期限2年,到期必須償還。此外,電影公司也可以用抵押著作權4的方式申請,最高可達韓元5億元(約新台幣1611萬餘元),電影上映結束後半年清償。
肆、政府的投資與融資
1997年韓國發生經濟風暴後,韓國政府於1998年與美國簽下韓美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美方順勢要求廢除銀幕配額制度(金賢慶,2003,頁43)。投資國片頓時產生上映天數可能不穩定之虞。其實早在1988年韓國開放美國電影不設限額、直接輸入後,好萊塢各大型電影通路商已在國內成立分公司直接經營發行業(金賢慶,2003,頁30)。當時產業界即憂慮開放外片進口的政策會抑制韓國發行商而使美商發行公司在發行市場中獨大。因為一旦美商可以自由輸入電影、不限部數、不限拷貝,美商分公司就會因擁有豐富片源而能大量進口,也可以與國內映演業者包裹簽約。其結果可能使韓國的電影院線公司都會依附美國發行商發行的美國片,而捨棄單片買賣的本土發行商所發行的獨立於好莱塢之外的影片,包括韓片。
然而就現階段的演變看來,上述這種情形在台灣發生,在韓國卻呈現不一樣的景象。近年來發行韓片可以獲利,再加上韓國本土發行商擁有通路的原因,因此做為電影產業最有利潤,也是最重要的發行這一環節越來越被韓國本土集團公司所掌控。金賢慶(2003,頁30)指出了主導發行市場的幾家本土發行商。它們分別是CJ Entertainment、Cinema Service、Korea Pictures、Tube Entertainment等。
另外根據Nigel(2006, December 13)的說法,好萊塢在韓國的聯合通路商UIP(United International Pictures,為環球〔Universal〕, 派拉蒙〔Paramount〕, UA, MGA等好萊塢片廠公司的世界聯合發行商)已經在韓國慢慢退場。例如從2007年起,派拉蒙的影片在韓國發行統一都委由韓國電影市場最大的發行商CJ Entertainment發行,不再經由UIP處理。派拉蒙家用錄影帶市場的發行權也在2006年6月授權給CJ Entertainment發行。環球在2006年底也撤出UIP,以後將自己獨立發行自家影片(也同時代理發行UIP取得韓國版權的影片),與CJ Entertainment競爭。陸續在2006年發生的情況還有福斯(20 Century Fox)委由韓商Bitwin發行其影片、華納(Warner Brothers)向韓國廣電集團公司MBC(韓國文化電視台)賣斷電影院發行後在韓國所有再發行利用的權利。
這些例子都顯示韓國本土發行商已經達到集團化的經營規模。因為發行公司旗下一定要擁有院線(以參股或自營等方式)或電視通路方面的實力,才足以有能力簽下美國產品,繼續壯大自己的電影事業版圖。例如CJ Entertainment就是韓國最大的電影集團。它在韓國累積了10年電影融資、發行與製作的經驗。Nigel(2006, December 13)就說,目前它是美國夢工廠(Dream Work)的原始股東,也是獨家擁有該公司產品在韓國地區所有發行權利的唯一公司。金賢慶(2003)在他的論文中也指出,CJ Entertainment旗下有直營的 CGV戲院,也投資其他影院、影音租售店、無線、有線電視台等等事業。它在2000年發行《JSA共同警戒區》時有125家戲院上映;2001年能讓《武士》在202家戲院上映;代理發行好萊塢片《神鬼戰士》也在98家戲院上映(頁31)。CJ Entertainment這樣的規模所能掌握的通路比美國在韓分公司還有實力,因此才能不時簽下好萊塢大片的發行權。
除發行外,大量資金也流入製片領域,沒有因開放外片進口而退步。過去港、台、日、韓等電影製作部門製片的主要資金來源多出於發行映演業者。由製片公司預賣(pre-sell)版權給後者,亦即發行商先行墊付款項以換取發行權或放映權,屬於行業內的循環運作。5現在亞洲各國的製片資金來源則變得複雜多樣,韓國也是如此。據董則平(2006)的研究,韓片《我的老婆是老大》一片是透過網際網路尋求融資,募得美金280萬元。導演姜帝圭的電影製作公司則是透過所謂「首度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機制6在Kosdaq上市,向公開市場募集資金(頁67)。而金賢慶(2003)也指出,CJ Entertainment已經通過Kosdaq審查註冊,從2002年2月起開始透過Kosdaq以公開方式向一般投資者募集資金投入電影市場(頁27)。
除上述少數例子之外,馮建三(2002年9月)曾列出韓國電影製片投融資的4個一般面向(頁22-23),其中提到大企業投資以及「創業投資金融公司」的介入。楊舜慧(2006年10月13日)也指出,韓國電影的資金來源有4個管道:一、政府的電影輔導方案;二、本土的大型電影娛樂集團公司;三、大企業投資;四、創投基金(頁20)。總之,1997年前之早期韓國電影,製片人大都透過銷售發行權和著作權取得資金;1999年後則漸漸產生向創投或大企業尋求融資的方式。當然也有如好萊塢盛行的融資方式,也就是製片人向銀行貸款、抵押著作權等方法。一般的研究可以從政府、大企業、創投基金三個角度來闡述韓國電影投融資的情況。這裡只描述政府替電影業搭建融資平台這個面向。
前已述及,在企業及民間創投紛紛加入投資電影行列之際,政府每年仍編列國家輔導金,由KOFIC管理分配。除輔導金之外,韓國政府會以減稅或提供低利率優惠的方式鼓勵企業投資拍片,目的在協助製片人成功引進大企業的資金挹助。卞智洪(2003)指出,為鼓勵大財團進入電影製片,早在1990年代初期政府就制訂有減免稅收的電影振興政策。
另一方面,韓國政府為鼓勵以技術為主的新創事業與中小型企業持續保持動能,開始推動以智慧財產權為擔保的融資模式。1997年5月到2001年政府實施五年初步推行計畫,以技術信用保證基金(Korea Technology Credit Guarantee Fund〔KOTEC〕)對技術成果進行鑑價。以這項制度再配合擔保服務,韓國政府成功地為技術成果(或作品版權)尋求融資,而促成了包括電影製作等小型產業的振興(王沛娣、楊繼群,2006年10月13日,頁20)。
對電影直接融資方面韓國政府也用力頗深。卞智洪(2003)指出,1997年11月,韓國通商事業部宣佈電影業及其相關產業屬於風險投資業,因此可以享有減、免稅等優惠待遇。同時,韓國政府於1997年以後開始實行抵押版權(也就是以”sale and lease back model”之方式)融資制度。1998年,國有的電影振興公司為10部電影做抵押版權融資,共提供了30億元韓幣。
1997年金融風暴發生以前,韓國國片的市場佔有率只及15%上下。風暴以後,韓國政府為因應進口配額開放以來的危機,引進競爭策略。此時政府強化以製片人為導向的簽約融資機制,也導引製片人和創投機制相互結合,引入資金(王沛娣、楊繼群,2006年10月13日,頁23)。例如韓國中小企業管理處(SMEA)運用創投公司提供資金給部分缺乏私有資金進入的產業,或新興但卻應受重視的領域。SMEA 於其成立宗旨中即明確揭示,由於韓國KOSDAQ股市與創投基金是中小型企業與新創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政府將強化篩選、監督,促使KOSDAQ股市更為公開、透明,同時也加強對創投公司體質的評估,以確保中小型企業與新創企業能得到穩定的資金來源(王沛娣、楊繼群,2006年10月13日,頁22)。
王沛娣、楊繼群(2006年10月13日)認為,根據韓國政府對新創企業的定義,可以推論許多新興數位內容產業的公司都符合了新創事業的標準,因此這些公司所需要得大量資金應該與創投基金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頁20-21)。Hansol Capital Investment與韓國文化觀光部下的遊戲支援中心達成合作協議,致力於遊戲與娛樂產業的拓展就是一例(頁22)。而韓國政府透過創投基金間接補助這些小型企業,成為業者取得基金的重要管道之一,其中也包括電影製片業者在內。
韓國電影在1999年《魚》發行大賣後的振興時期大量吸引企業及創投資金投資電影。政府更在此時介入大力推動。例如官方機構文化產業振興院和民間創投公司IMM就曾合作一起推動影視產業創業投資(王沛娣、楊繼群,2006年10月13日,頁20)。韓國政府也成立幾個投資電影業的基金,由韓國電影委員會(KOFIC)以及中小型商業投資管理委員會(SMBA)管理。王沛娣、楊繼群指出,2000年來自各種管道的組合基金投資電影行業的總額達到了9200萬美元。2001年4月有6個總額為3920萬美元的基金由SMBA代管;有3個總額為2400萬美元的基金由KOFIC管理(頁22)。
截自目前為止,KOFIC每年的輔導預算為何、以及所管理累計的創投基金究竟為何等問題不難以實證研究尋獲答案。但這些高額數字最重要的意義應當在於證實政府所演化的一些商業運作模式,例如鑑價、擔保、版權售後租回等等機制。另外,政府也提供賦稅減免吸引企業投入資金,並利用創投基金管理公司間接投資電影。大企業投資與創投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電影的作用與實例並不在本文探討之列。
伍、結論
本文以歷時性觀點從1998、1999年開始的轉折時期述及韓國電影截自2006年底的產業狀況。其中對政府的政策、法規、主管機關的組織、電影振興委員會(KOFIC)的運作以及政府對產業的投融資等產業議題都做了說明。但除了英文版網頁資料外,本文所蒐集的中文次級資料過多。這些資料本身有許多相異、法規、機構等之名詞未統一、甚至概念也混淆的地方。本文盡量以歸納及分類的方法,邏輯地以歷時觀點統合零散資訊,希望可再供驗證。
從韓國政府所投入的資源來看,韓國文化產業發展中的三大重點是影視、音樂以及網路遊戲(鄧李慧、國世平,2006年2月21日)。本文發現,電影事業之輔導內涵可從文化產業相關法規切入。而中小企業輔導以及賦稅相關法規中亦會有相關融資抵減等辦法。當然《電影振興法》還是主要的目的事業作用法規。同理,韓國政府中有有多個機構;它們基於不同目的或事項都在幫助電影事業,但分配經費預算的最大執行機關還是電影振興委員會。
本文在研究整理的過程中也附帶發現,官方最權威的數據資料往往來自電影振興委員會。日後獲有研究預算的學者應當以造訪該委員會蒐集資料列為第一要務。這是韓國電影研究的必要方法,因為過去許多數據在網際網路的各種網頁中已不復存。而且二手再轉引的資料常因各種不夠嚴謹的因素或不同的使用目的而被作者失真引用。
另外,本文發現韓國最大的電影集團CJ Entertainment已經大到足以在國內發行市場搶下一般以美商集團如UIP、華納、福斯等為主的大片發行權。該集團垂直整合製作、發行與映演,是韓國第一製糖轉投資、夢工廠也交叉持股的韓國最大型電影機構,值得日後學界繼續做個案研究。
本文又發現,漢文叫「電影配額文化聯代」(金賢慶,2003,頁48;馮健三,2002年9月,頁15)的「電影文化多樣化聯盟」(Coalition for Cultural Diversity in Moving Images〔CDMI〕)也是一個值得觀察的機構。該機構目前致力追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 Science, Culture Organization〔UNESCO〕)的公約理念,主張維護文化的多元性及多樣化。
CDMI在加拿大有Canadian Coalition,在法國有French Coalition for Cultural Diversity等聯盟機構。這類組織的訴求明顯帶有文化自主與反全球化的種種意識形態。而從過去這些組織的行動觀之,以韓國CDMI的行動最為激進。也因此,本文認為,關於韓國電影機構的研究應該將其納入,觀察今後在電影全球化的場域中,CDMI這個民間組織如何在自己國內呼應或實踐它的反美霸權事業8。
注釋
1 金賢慶(2003,頁42)曾總結目前韓國《電影振興法》中有關銀幕配額制度的規定是:「公演場所的經營者根據第二十六條規定,一年必須放映國片每年天數的2/5(即146天),但在下列兩種情況例外;第一是實行電腦票房統計的業者每年可減20天,地方戲院業者可減20天」。
又根據2006年初來自各地的產業報導(e.g. Nigel, 2006, July 3),2006年7月1日起韓國政府已將戲院放映國片146天的銀幕配額規定減半成為73天。根據雙邊談判網站2006年6月29日所登錄的訊息顯示,銀幕配額改為73天是做為韓美貿易談判的前提(Bilaterals.Org., 2006年6月29日)。
2 另外可參考韓國文化觀光部網站內的”history”欄目選項,有更為詳盡的說明。
http://www.mct.go.kr/english/about_mct/aboutmct_organization%20chart.jsp
3 此12個附屬機構分別是韓國廣播公司(Korean Broadcasting Advert更為sing Corporation)、出版倫理委員
會(Korean Publication Ethnics Commission)、電影振興委員會(Korean Film Council/Commission)、電影圖書館(Korean Film Archive)、媒體仲裁委員會(The Press Arbitration Commission)、韓國廣播院(Korean
Broadcasting Institute)、國際廣播基金會(The Korea International Broadcasting Foundation)、媒體中心(Korea Press Center)、媒體基金會(Korean Press Foundation)、遊戲產業發展基金會(The Korea Game Industry Development Foundation)、工藝發展基金會(The Korea Craftworks Promotion Foundation)、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Korea Culture & Contents Agency)等(臺灣經濟研究院,2003年4月,頁55)。
4 這種接受製片人質押版權的機制是允許製片人於一定時限後開始分期還款。其通常運作的方式是,製片人以簽約並提交底片(negative pickup)的方式向借貸人質押版權。在過程中製片人「租回」版權以繼續運用影片之各項權利進行發行、販售等作為來取得資金還款。此方式即業界所謂的「售後租回」模式(sale and lease back model)。
5 目前製片人「預賣版權」的作法是:某一地區的發行商與電影製片人先簽下預買合約,影片到當地市場後發行商再付款給製片人。製片人可以拿此契約當成信用向銀行融資以取得製片資金。
6 首度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是指公司可在融資市場中以普通股做首度公開發行籌資。據董則平(2006)的研究,美國股票市場為牛市(相對於股市跌勢時有如熊爪向下撲謂之熊市,股市漲勢時如同牛角向上頂,故稱牛市)時,電影公司也能有不少成功案例。例如製作第一部全3D電腦動畫長片《玩具總動員》的皮克斯動畫公司(Pixer)就於1995年在美國上市(頁17)。
截自本文寫就為止,CDMI網站(參見其官方網站:http://www.screenquota.com/)仍列有2003至2006年該組織的行動和宣言的網頁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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