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極低的現狀已經嚴重阻礙了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信託作為一種有效的財產管理制度,是一種全新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本文認為知識產權信託有利於科技成果的轉化,分析了知識產權信託的可能性,並探討了如何將信託運用到科技成果轉化中。(國家社會科學青年基金專案(02CFX2007))

作者:黃靜 袁曉東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知識將代替金融資本成為經濟發展的直接資源,擁有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是推動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知識產權是科技成果權利化的結果,近年來,隨著人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提高,我們可喜地看到當取得科研成果時,選擇申請專利或通過其他知識產權方式保護的人越來越多。然而將科研成果權利化後,轉化實施不了已經成為發明人最大的困難。知識產權作為國家和企業競爭力的源泉,體現著一個國家和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創新的最終目的是使科技成果實現商品化、產業化和市場化。由於知識產權的經營管理不同於別的財產權,它所能帶給權利人的也並非即得利益而是一種期待利益。因此其利益實現過程中的高風險、高成本以及極大的不確定性使得缺乏理財能力或無暇管理的知識產權人往往無能為力。一方面國家知識產權局每年都有大量的專利授權,而另一方面卻是大部分的專利被束之高閣得不到有效利用。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專利的平均轉化率只有25%,足可見知識產權轉化的難度。阻礙知識產權轉化的原因除了知識成果本身的問題外,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知識產權仲介市場尤其是專利仲介市場不健全、不完善,知識產權人對市場操作的能力缺乏以及資金的缺乏。企業、個人手中大量的閒置專利不僅沒有轉化為生產力,還因為高額的維持成本讓權利所有人苦不堪言,這都使得急需為知識產權的轉化找到一個新的突破口。知識產權信託便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知識產權人通過信託方式委託具有專業理財能力的信託機構經營管理其知識產權,便可以讓知識產權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帶來的豐厚利益並無須負擔管理之責。

一、知識產權信託是實現科技成果轉換的嶄新途徑

知識產權信託作為一種積極有效的財產管理方式,是有效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新途徑。

1、知識產權信託能有效的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從而實現技術創新。由於長期受到各種體制的影響,我國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尤其是專利權人大多是自然人,這一現象必然導致的後果就是:知識產權權利人擁有大量的發明專利、商標或著作權卻苦於找不到實施途徑,或者由於仲介市場的不健全、不完善造成大量知識產權的閒置;而企業又需要引進大量的專利來推動技術創新卻不知向何處尋找。信託投資公司“受人之托,為人理財”的職能不僅能為知識產權的推廣和應用找到良好的出路,而且因為國家對信託投資公司的規範管理使它又有別于傳統的仲介公司,知識產權人可以放心的將知識產權交由信託投資公司管理。總之知識產權信託是一種知識產權為載體,以信託關係為紐帶、把知識產權權利人、信託投資公司、社會投資者和受讓人的利益結合起來進行知識產權轉化的新機制,有效的拓寬了知識產權轉化的途徑。

2、知識產權信託有別於其他的科技成果轉化模式,能更好的實現知識產權的增值和保值。除權利人自己實施外,傳統的知識產權轉化不外乎兩種模式,即知識產權的轉讓和知識產權的作價入股。知識產權的轉讓,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知識產權的許可實施,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就其所有專利、商標或著作權向受讓方發出使用許可證,一般參與轉讓談判的也只有買賣雙方。以專利的轉讓為例,專利權人對其所有的哪些技術適宜轉讓、哪些技術不適宜轉讓,並且究竟什麼時候才是轉讓的時機以及自己的專利究竟值一個什麼樣的價格並不精通,所以知識產權人常常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金錢、精力在合同的談判和實踐上。同樣,在知識產權的作價入股中,由於涉及到知識產權的評估問題,就更需要借助具備專業知識和能力的人來完成。而知識產權信託由於其責任與利益相分離的特點,權利人不僅不需要由自己去開發其研究成果,或將其成果市場化、產品化,同時還能享受其技術成果帶來的利益。

3、知識產權信託已經成為技術發達國家實現成果轉化的一種有效模式。信託制度被引入我國的時間雖然不長,但作為衡平法的產物,它在英美法系國家已經盛行多年。在這些技術相對發達的國家,信託已經成為促進知識產權管理和利用,並為其轉化籌措資金的一種制度。日本知識產權戰略本部就在2003年的7月公佈了《有關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及其利用的推進計畫》,其中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知識產權所有人可以通過將知識產權信託從而更直接、更廣泛的獲取資金和收益。我國的臺灣省也一直致力於研究利用信託制度管理國有研發成果。作為一種與傳統轉換方式不同的模式,知識產權信託已經在世界範圍內被廣泛採用。對於我國這樣一個擁有大量知識產權急需市場化、商品化的國家,就應該更加關注知識產權信託。

二、知識產權信託的可行性

現代信託制度起源於中世紀英國的“用益設計”,當時主要被人們用來規避土地轉讓的種種限制以及高額的稅費,15世紀由於衡平法院的介入而逐步發展成為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之制度。作為衡平法的產物,發展到今天信託已經成為具有高度彈性之財產管理制度,並自20 世紀以來由大陸法系國家紛紛繼受。據日本《讀賣新聞》2003627日報導,其內閣府金融局將于秋季向臨時國會提交《信託業法》修改法案,在可信託的財產中將加入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擬利用信託制度促進知識產權管理和流通,實現利用知識產權籌集資金制度的多樣化。在日本和臺灣等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紛紛將信託制度引入知識產權管理的同時,我國也加快了知識產權信託理論研究與實踐的步伐。從2000年起,武漢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在全國率先開展專利信託業務,並成功地將一個專利委託項目以700萬元與深圳一家企業簽訂轉讓協定,使得知識產權信託倍受知識產權研究者及權利人的關注。2001428日,我國頒佈了《信託法》,同年頒佈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21條明確將知識產權信託納入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範圍,這使得知識產權信託在我國有了一個法律制度保障。同時,為了鼓勵科技成果的轉化,國家制定了許多相關措施鼓勵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的新途徑。可見,開展知識產權信託在政策和法律上都會得到國家的大力支持。作為一個全新的信託產品,知識產權信託必將為知識產權的轉化和利用注入新的內涵:它將為知識產權的利用實施搭建有形的資本運營平臺,形成金融業和高科技行業的完美結合。

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在財產管理方面,現代信託制度已經發展成為一種提供專業管理的管道。由於受託人享有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及處分權以及責任的有限性,使得他們在管理財產方面獲得較大的自由,對信託財產享有充分支配的權利,從而利於謀取信託財產的利益最大化。同時,因為所有權與利益的分離以及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受益人不僅可以免去對信託財產管理之責,還可免去對信託財產管理中所生風險負擔的財產責任,可以說信託制度下的受益人是純粹的享受利益。並且因為現代信託業的興起,受託人已經發展成為專業的營業機構即信託投資公司,理財能力得以空前擴張。對於那些尤其需要得到有效管理的資產,信託不失為最具效率的財產管理制度。採用信託方式進行知識產權的轉化,不僅可以免去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管理之累,而且可以實現利潤的最大化。作為一種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體系,信託財產是成立信託的第一要素。倘若沒有獨立的可辨識的信託財產,則無信託可言。信託財產是信託的客體也是信託關係的核心所在。因此,考察知識產權的可信託性關鍵就在於考察知識產權—— 也就是我們熟悉的專利權、商標權以及著作權等是否可以作為信託財產。信託的成立,以信託財產由信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為前提條件,因此,信託財產首要的特徵就是轉移性,即信託財產必須是為委託人獨立支配的可以轉讓的財產。知識產權作為人們對智力創造成果的和工商業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他的權利人可以是專利的發明創造者、商標設計者、各類著作的作者以及各種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知識產權的自然人或法人,一旦權利人合法擁有了知識產權(譬如通過申請專利、作品完成以及商標受讓取得知識產權),那麼他所擁有的權利就包括處分知識產權,也就是說,知識產權人可以為了各種目的轉讓其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等,當然也就可以為了信託轉讓知識產權。

其次,信託財產是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管理或處分的財產,因此我們一般認為凡是具有價值和交換價值的財產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相比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其權利客體是無形的,但這並不能否認知識產權的財產性。例如作為無形財產的專利權,其所有人可以將其固化,並與有形物質結合,從而實現其價值和使用價值,可以使用和交換。知識產權的表現形式雖然與有形財產有異,但發展到今天,知識產權已經是人們公認的一種財產權,也可以像其他財產那樣成為信託財產。

所謂知識產權信託,就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亦即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為了使自己所屬的知識產權發揮更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也使自己獲得更大的利益,將其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來管理或處分該知識產權的一種法律關係。知識產權信託的核心在於知識產權的管理,管理的目的在於知識產權的利用實施也就是實現知識產權的轉化。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知識產權都適合作為信託財產。隨著科技不斷進步,知識產權的範圍越來越大,目前我們所說的知識產權就包含了著作權、商標權、地理標誌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以及商業秘密權等!種之多。由於商標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布圖設計權以及專利權是需要經登記的知識產權,且一般可以成為許可實施或者轉讓的標的,所以它們都適宜作為信託財產。至於著作權,雖然實行的是自願登記制度,但我國長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實踐證明著作權也可以被信託。而商業秘密因為必須被保密才具有商業上的價值,使得權利無法處於公開狀態,因而不適宜被信託。知識產權信託也因具有合法的信託目的以及明瞭的信託關係、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使得知識產權信託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信託目的是通過信託的實施所要達成的目的,是信託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現代信託法一方面充分肯定信託目的的設定自由原則,另一方面又確認了信託目的的合法性原則。也就是說,委託人可以為各種各樣合法的目的設立知識產權信託。而知識產權信託在我國最早出現時是為了促進知識產權成果的轉化,也就是說通過有效的運營知識產權成果,使其商品化、市場化,最終實現知識產權的保值和增值才是知識產權信託的基本目的。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它與傳統財產權的不同之處就在於知識產權只有在轉化或實施後才能給權利人帶來即得利益。以專利權為例,除非專利權人自己實施有關技術,否則,在專利權轉化之前,他所擁有的專利不僅不能給他帶來經濟利益,他還須為維持專利每年繳納一定的年費。由此可見,知識產權所有人急需將其權利產業化或商業化,並通過收取轉讓費來補償成本和增加收益。由於知識產權所有人一般只對發明的技術有精深的瞭解,但缺乏知識產權商業化的業務知識,所以往往在技術轉讓、許可貿易中考慮不夠周全,最終影響了知識產權的商業化。知識產權所有人將知識產權委託給具有專門知識和豐富經驗的信託機構打理,最終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實現知識產權的保值和增值。

知識產權信託同樣具備信託關係構成所需要的受託人、受益人以及委託人因素。委託人即信託設立人,也就是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轉與受託人的人。凡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委託人身份設立任何一種信託。同樣的,只要是知識產權的所有人,他就可以設立知識產權信託。信託的實施必須借助於受託人的活動,信託的全部功能都需要通過受託人承受“名義上的所有權”來實現,這是信託本質的要求。因此,知識產權信託也離不開受託人,知識產權信託受託人是受讓信託知識產權並允諾代為管理處分的人。一旦信託有效成立,受託人就成為信託財產的所有人,他有權在不違反信託目的的前提下自由地管理和處分知識產權。受託人必須具有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作為知識產權信託的受託人還需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水準和高水準的業務素質。首先因為同時具有自益性和他益性,受託人如果不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水準,難免會出現侵犯受益人權益的行為;另外,作為一種對大多數人來說還比較陌生的信託業務,知識產權信託受託人需要有豐富的技術背景和法律、管理知識,還要有嫺熟的談判技巧,才能勝任這項工作。信託原是為受益人的利益而設計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沒有受益人的信託當然是無效的。受益人是依據信託文件享受信託利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稱為自益信託),也可以是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稱為他益信託)。知識產權信託設立的初衷往往是由於知識產權權利人不熟悉知識產權的應用推廣或缺乏精力,才將其所有的知識產權信託並期望獲得更大收益,因此知識產權信託往往屬於自益信託,也就是說知識產權信託的受益人也就是委託人。但也不排除知識產權所有人為了別的目的設立知識產權信託,譬如藥品專利的專利權人為了公益事業而設立公益信託,那麼此時的受益人便是不特定的社會大眾。

三、知識產權信託的實施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決定通過信託的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以後,就可以選擇受託人、確定受益人、訂立書面的信託協議。一般來說,知識產權信託需要遵循以下幾個步驟。首先,知識產權權利人作為信託委託人和受益人與作為受託人的信託投資公司簽訂信託合同,在信託期限內將知識產權的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管理,由受託人借助其良好的市場運作知識來完成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許可。合同的條款可以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共同約定, 但合同必須載明下述條款:(一)信託目的;(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或住所;(三)受益人;(四)知識產權的種類、狀況;(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信託合同的簽訂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受託人的管理範圍及許可權,管理是否適應信託目的,以及信託財產所得利益應如何分配等等細節問題都有賴於在合同中得以明確。

信託合同簽訂後,信託關係隨即成立,受託人便取得了知識產權的所有權,這時便需要辦理知識產權信託登記,也就是公示制度。由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關係的效力對第三人利益的影響最大,如果不以一定方法公開信托事實和信託財產,第三人則可能因為不知某項財產已成為信託財產而遭受意外損害。我國《信託法》第"# 條規定,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可見對於那些需要經過登記才能實現轉移的財產權而言,在設立信託時,必須通過登記加以公示。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其專有性並不像傳統物權那麼明顯,為保障公平,體現公示原則,信託知識產權及信託關係就更應當向社會公示。根據我國《專利法》第!" 條規定:轉讓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專人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見,登記公示是知識產權信託的生效要件,非經登記公示的知識產權信託,不發生法律效力。但知識產權信託登記有別於知識產權的轉讓登記,我們在設立知識產權信託時,除了履行轉移手續外,還需要在相關檔上將信託的意旨加以明示。

那麼知識產權信託應該向誰辦理呢?由於我國目前對信託登記機構沒有作統一的規定,所以究竟建立一個統一的信託登記機關負責信託登記,還是沿用既有的登記機關孰優孰劣似乎還沒有定論。考慮到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我國已經建立起一套較為完整的物權登記制度,如果再建立一個統一的信託登記機構不僅成本較高,而且容易造成與現有制度的不協調。我國最好還是選擇由原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負責信託登記。那麼,知識產權信託就應該在各自相關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辦理。

最後是信託投資公司根據知識產權的技術特徵和市場價值將知識產權進行包裝和發掘後以收益期權的方式向社會投資人出售,或者吸納風險投資資金來實施知識產權的轉化。我們知道,信託發展到今天其功能已經開始多元化,它不僅可以實現財產管理,還能有效的進行融資。信託投資公司正是利用了信託的這種功能來促進知識產權的轉化。一個好的知識產權項目,其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也是可觀的,只是因為其前期轉化中的資金匱乏,所以往往造成其實施不了或者轉化不成功。而信託由於其自身的融資功能,便能有效的化解這個難題。以專利信託為例,信託公司通過向社會發行債券的方式吸納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資金,債券到期時,由信託公司向投資人支付本息。信託公司從募集的資金中,拿出相當分額支付給原專利權人,即專利信託的受益人。信託公司可以以專利權人的名義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並收取專利許可費。信託公司在收取專利許可費後,應該向投資人支付到期的本息,並為自己留存一定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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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萬方資料資源系統 http://202.127.12.40:85/~kjqk/rkx/rkx2004/0402/040212.htm

資料整理: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總經理 顏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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