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評價相關議題重要新聞摘錄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委員會於2008年底前舉辦了「評價相關議題研討會」,討論會計師在企業及無形資產評價機制中所扮演的角色。研討會由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敏弘擔任主持人,評價委員會主任委員謝國松會計師擔任引言人,並由評價委員會執行長、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胡湘寧發表專題報告。另外,包括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第六組組長詹靜秋、經濟部商業司科長莊文玲、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秘書長陳伯松、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經理陳威宇、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副總黃小芬、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協理徐士堅、評價委員會委員石紹成,均出席研討會進行對談。

       

謝國松認為,現代企業評價的發展,是由稅務需求開始與推動,因為美國於1920年代發布禁酒令,禁止私人釀酒、販酒,對於私人酒廠必須進行價值評估,以作為報稅申報損失的依據。美國內地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S SERVICES, IRS)對於美國企業與無形資產評價的發展,一直扮演著主導的角色。反觀國內稅務機關在評價機制的建立所發揮的影響,實在微乎其微,但也因此衍生很多不必要的徵納雙方爭訟與資源浪費。我們非常希望稅務機關積極參與國內評價機制的建立,修改不當、過時的法令,根據所得稅法第46、65條「時價」的精神與規定,得以評價專家出具的評價報告作為「時價」認定的依據,方能為國內評價機制的建立,注入強大持續的動力與需求,也才能讓國內評價機制的建立,獲得堅實的基礎。

 

胡湘寧認為目前台灣的評價服務供給,可分為「評價報告」和「合理性意見書」兩種,目前提供評價報告服務者,主要來自於會計師事務所關係企業的管顧公司,承銷商或鑑價公司。許多鑑價公司原本只從事不動產鑑價,因客戶的需求,而切入企業及無形資產的評價服務。合理性意見書,則多由會計師及承銷商提供。台灣是在美國於2001年起發佈FAS 141、142及國際上IAS 36、38等公報,大量使用公平價值觀念後,才開始注意到評價專業的重要,並投入評價的發展。

 我國會計師目前於企業評價服務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是評價報告的使用者,未來可能成為評價報告的提供者。現在由會計師提供的評價服務,占總需求的比例仍然很低,並多以移轉訂價報告為主,會計師多半還是針對交易的目的,提供合理性意見書。而且現行法令對於合理性意見書或評價報告定義不清,仍待主管機關於法規中進一步釐清。

  胡湘寧也建議,會計師公會應協助改善台灣的評價環境,並分成短期目標、中長期目標進行,作法如下:

 

一、短期目標:協助會計師當一個稱職的評價報告使用者。

1. 加強對會計師同道宣導評價原理,方法等,使會計師於採納評價報告時,具判斷評價報告是否恰當能力。

 2. 會計師公會應積極參與評價準則的訂定。

 3. 宣導會計師於採用評價專家意見時,評價人員應為經國內外評價機構訓練認證的專家,以降低簽證風險。

二、中長期目標:協助會計師成為一個稱職的評價報告提供者。

 1. 提醒政府機關重視評價,擴大評價的應用。

 2. 訓練會計師提供評價服務的能力及認證。

 3. 協助建立評價資料庫。

 

證期局第六組組長詹靜秋指出,我國自94年開始實施的承銷新制後,對於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初次上市櫃的公司,其對外公開承銷的價格應參酌公司所處產業狀況、發行市場環境、同業狀況、公司營運績效等因素,都是依國際慣用的評價方法來訂定。此外,企業從事併購交易時,換股比例的計算、股權交易的價格、以及取得或處分有形及無形資產等,均涉及評價的運用,顯示評價機制對我國企業財務報表的允當表達、企業的籌資、股市投資人的權益,和資本市場健全發展的影響,已經是日益高升。詹靜秋也期許,會計師界如能以本身專業技能為利基點,發展一套為企業量身訂作適切、差異化的企業評價及諮詢服務,對於提升我國整體評價工作品質,必定能有相當的助益。

 

經濟部商業司科長莊文玲表示,由於知識經濟時代來臨,企業基於交易、融資、稅務規劃、訴訟、財務報導與內部管理,將會衍生各種評價需求。當會計師投入評價服務領域、發展第二專才時,對於各種評價需求,最好能選擇較有優勢的評價服務類型。例如不動產鑑價,可能不具比較利益,選擇財務報導評價,應該較易駕輕就熟。至於現有的簽證業務,已涉有評價工作的執行者,可藉由評價理論的新發展,檢討訂立評價的實務準則。如資本額簽證、研議選用外部專家意見、專家意見書的報告格式、公平價值的評估方法等,將有助於提昇簽證的品質。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秘書長陳伯松認為,會計師在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機制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會計師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上,可能會引用專家的評價報告,另一方面,會計師所具備的專業能力,也能用來執行專業評價工作,並出具相關報告。為讓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機制在我國能蓬勃發展,創建一個社會最大公約的公信基礎,乃是當務之急。因此,專業人才的具備、認證管道、評價工作準則和手冊,職業道德規範,自律組織和評價資料庫等,都是必備的條件。

勤業眾信副總經理陳威宇指出,財務報導目的的評價與會計師的審計風險息息相關,勤業眾信的評價團隊,除了在遵守獨立性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執行評價服務的提供外,很重要的任務是為審計部門所使用的外部評價報告,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專家報告之採用」,進行分析與品質評估。尤其在目前全球金融風暴的危機下,會計師更應積極因應資產評價的問題,嚴格控管審計風險。

 

資誠副總經理黃小芬指出:由於交易內容與金融商品日益複雜、會計準則不斷朝公平價值會計演進、投資人與主管機構的知識與能力不斷提昇,評價人員實已面臨了空前的挑戰。會計師除具有會計專業的基礎,對於評價結果在財務報表的影響、稅務與證券法令的規定與要求亦具有知識上的優勢,因此較容易成為財務報導、稅務目的評價服務的提供者。會計師在提供評價服務時應保持獨立性與客觀性同時要不斷提昇專業知識與能力。評價是一種綜合各相關專業的服務目前國內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均成立獨立的評價團隊提供評價服務並強調專業分工的必要性進行分工與整合以因應上述的挑戰。

 

石紹成會計師則指出,評價工作的本質,具有「未來不確定性」、「標的多元性」、「價格主客觀性」等三項特色,如果會計師要提供評價服務,可以出具評價報告、專家意見、評估專家意見合理性意見,或是擔任專業的諮詢顧問。從會計師行業的立場而言,應積極參與評價專業組織活動,以提昇專業形象,並評估與國內外評價專業組織,進行策略合作的可能性。從會計師個人的立場,應該從審計觀念與作為的改變做起,他也建議會計師,應多涉獵產業經濟分析,企業創業發展等活動,以累積知識與經驗。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協理徐士堅發現,目前業者與會計師皆面臨如何在以公平價值為主導的背景下,從事企業決策及審計服務的困境。舉例來說,若依照美國157號公報的精神來看,業者不單需從其本業的角度來看待無形資產的價值,更需從「市場參與者」的觀點來綜合判斷,這正是無形資產價值衡量的困難之處,對會計師而言也是一大挑戰。國際會計處理準則委員會(IASB)今年初發布的IFRS 3R及IAS 27R,將過去大家所熟知的「購買法會計處理」,擴展到所謂的「併購法會計處理」,也就是考慮到更多有關企業合併,以及少數股權的衡量。會計師勢必要對併購交易的流程和內涵,有更多深入的瞭解,才能順利完成審計工作。不過,目前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內部都有專業的評價小組,協助會計師處理評價相關事宜,對於其他中小型的事務所而言,會計師公會未來可在此方面扮演更積極的輔助角色。<編者按>然一般會計師並非必然瞭解評價,而會計事務所內部組織所設財顧或評價小組成員亦非全然具有會計師背景,如何使評價與會計達成雙向溝通、相互補充才是目標之所在,一昧促使或侷限會計師兼任評價人員的角色並不會使問題得到解決,而評價制度的公信力更取決於評價報告的使用者需求及態度,而非評價服務的提供者本身。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認為,財政部以時價認定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易造成行政訴訟,不妨考慮導入美國稅法,以企業評價方式認定未上市櫃股票價值,減少訴訟,也可望提高稅收來源。擔任全聯會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委員會執行長胡湘麟表示,其實美國國稅局透過企業評價方式運用在租稅目的,舉例來說,利用公平價值評估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價值、遺產與贈與稅課稅基準等。但台灣目前還是以「時價」作為課稅基準,引發許多訴訟案,舉例在民國79年,有位民眾被課徵2億元贈與稅,主要就是他賣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但是當時股市慘跌,他認賠售出,但是國稅局認為該民眾售出價格低於淨值,因此被視為贈與,民眾不服提起訴訟,經過十多年訴訟期依舊敗訴,然而這當中政府也付出許多稽徵成本。

 

而全聯會理事長林敏弘認為,理論上建立評價制度是個美意,但是對於政府來說是項大工程,再者土地用評價方式取代公告現值來作為課稅計算基準,恐怕會引發更大爭議,因此擬請會員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後,再提建議案送交財政部。

 

未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即使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若要計算資產淨值與股價作為課稅依據,仍須經稽徵機關核可才能主張。最高行政法院曾於2005年時即以此為由,駁回民眾所提上訴。該案是因民眾將所持有的未上市大禹建設公司股份共200餘萬股,以每股5元多的價格,移轉給東帝士公司,由於國稅局按移轉日大禹公司淨值所核算的每股淨值為9.32元,因此被認定為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贈與行為,核定應納贈與稅額百餘萬元。該民眾向法院主張,移轉價格是參照財務專家分析大禹公司資產負債表上,持有的不動產公平市價、以及其他資產的帳列價值所推算而來,合情合理;尤其大禹歷年的累積虧損已達資本額的半數,每股淨值理當低於5元,質疑國稅局在核課贈與稅款時,顯未將此客觀因素一併考慮。但依照財政部台財稅字第40833號解釋函規定,未分配盈餘的計算應以經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國稅局反駁了民眾的主張。<編者按>此訴訟事件亦突顯了稅務機關在核定課稅金額時,並非以資產交易的公平價值來決定,乃係依照所得稅法及相關函令辦法處理。若當會計師所簽核的資產負債表無法反映當時之公平價值,而稅務機關又因此誤為自行核定課稅金額,將容易造成三軌(評價/會計/稅務)價值錯亂,更阻礙了交易市場良好的發展。

 

資料來源:

2005-06-15經濟日報/第7版/稅務法務/林杰兒

2008-11-07工商時報/第A18版/稅務法務/潘羿菁

2008-11-11經濟日報/第54版/研討會/曾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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