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6 中國民族報

在近日召開的全國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上,全國政協委員、洛陽白馬寺方丈印樂法師提交了一份名為《關於佛教寺院名稱及佛教名稱和名號被作為商標註冊的問題的建議》的提案,建議國家商標局要杜絕對佛教名寺的各種類型的商標註冊。這一關注宗教無形資產的提案引發了筆者的一些思考。

印樂法師在提案中表示,近年來,佛教名稱、名號、知名寺院名稱,不斷被人作為商品的商標進行註冊,這不但侵犯了佛教的知識產權,而且有些商標對佛教聲譽造成褻瀆和不敬,損壞了佛教的莊嚴、神聖與清凈,有關方面應儘快予以高度關注。

印樂法師在提案中反映的問題,在中國宗教界是比較普遍的。例如,大家比較熟悉的少林寺,來自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司的統計資料表明,國內“少林”商標產品一度涉及五金、汽車、傢具、食品、醫品等。在註冊商標名冊里,居然還有“少林酒”和“少林煙”。這種搶注,不僅是宗教界面臨的難題,其實也是我們社會普遍面臨的難題,比如社會上一度十分關注的“魯迅”商標搶注問題,現在不僅“魯迅”這一商標,而且“鹹亨酒店”、“閏土”、“孔乙己”等也都成了眾多商家的搶注目標,甚至有媒體報道,“祥林嫂”竟成了洗浴中心的招牌。種種狀況,讓我們扼腕嘆息。那麼我們該如何應對這些商標搶注呢?

面對這種搶注,通常的辦法就是訴訟或者自己提前搶注,如1993121日,少林寺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狀告生產“少林火腿”的食品廠。1996517日,法院終審判決:被告停止、生產、銷售“少林”火腿腸並公開道歉。同時,少林寺也陸續申請獲得了數十項以“少林”註冊的商標證書。但是,寺廟或像魯迅這樣的曆史文化名人的家屬后代,直接去起訴或在各領域註冊商標,自然會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這些並不是大多數寺廟或個人能夠承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10條對各種不得作為商標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如“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等等。尤其還提出了“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也不能作為商標使用。這樣看來,由宗教界的政協委員提出的有關“商標註冊的問題的建議”,可以具體化為對《商標法》的修改動議,或對什麼是“不良影響”進行比較詳細的司法解釋,這樣不僅有利於宗教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同時對於其他社會團體、民眾的公共利益的保護也是非常有益的,更加體現宗教界代表委員參政議政的廣泛意義。

資料整理: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總經理 顏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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