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般專利技術鑑價,包括成本法(Cost based methods),屬過去式、市場法(Market based methods),現在式、收益法(包括現金流,折現,時間價值與彈性等)現在式,與考量風險的選擇權法(包括OPT、BM與BS等)。專利評價方法與行銷4P中Pricing(定價)概念接近,最大差異是在價值;因此許多未來收益都應納入。

 上述方法中,以收益法為理論上最受歡迎的方法,成本法則常受批評。成本法受批評,主要是因為使用這種方法所評估出來的金額與資產所能產生之貢獻並無一定關係存在。當企業採市場價值法時,常須採用相近專利技術之市場成交價格作為專利技術之估價,但在專利技術,由於各專利技術之特殊性而使這種估價方式之可靠性受到質疑。至於收益法,雖在理論上受歡迎,但其參數與變數之值估計不易,在實際應用上亦有困難。

 馮震宇博士在「智慧資產鑑價之問題與挑戰」文中提到:鑑價的方式,雖然目前有重置成本法、市價法、收益現值法與清算價格法等不同的方式,但是由於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並非生產要素,且重置成本法並不涉及專利的歸屬與其內容,故重置成本法並不實用;至於市價法則因專利等智慧財產權與一般商品並不相同,不易有一定的市價,亦不可行;至於清算價格法亦未能反應專利等無形資產的價值與未來可能之收益,亦不可採。因此一般對智慧財產權之鑑價傾向採用收益現值法。這是因為收益現值法以未來預期收益為計算的基礎,然後折算成現值,故較能反應智慧財產權(特別是技術性較高的專利)之真實價值。不過,各家從事鑑價的公司亦對收益現值法有其特殊的鑑價方法。

 周延鵬教授認為:無論國內或國外就智慧財產之評價理論與實務的發展,似乎呈現諸多尚待克服的瓶頸,這些瓶頸現象已嚴重影響每件智慧財產的價值、價格及定價,進而左右每件智慧財產的交易「真相」以及企業財務相關資訊的處理和揭露。這些瓶頸主要為:

 

1.   智慧財產評價脫離了產業、商業、技術、市場等事實,而越來越在前面發展的理論和公式中繼續抽象堆疊所謂的準則或公式,其結果當然是更抽象了一切評價行為。

2.   相應於評價客體所屬產業、商業、技術、市場等特性及其與他競爭者之差異化因子顯未充分考量。

3.   相應於評價客體之整體智慧財產態樣、群集、組合和家族並未一併考慮。

4.   對於專利權之內容、專利說明書之品質、以及其在所屬產業鏈上的位置與其競爭者專利權之差異性更未評量。

5.   智慧財產評價上應有許多「減項」因素需要扣除也未一併計算。

6.   智慧財產評價應有非公式、非數字可以評量的因子,尚未充分探討。

  1. 不同種類的智慧財產、不同種類的交易或活動型態之智慧財產評價是有差異性,不宜等同處理方法。

資料整理: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總經理 顏光儀

本公司為各級地方法院委任之鑑定人,專營無形資產鑑價與融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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