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秀如、劉正田、俞洪昭、諶家蘭
本文說明無形資產之衡量與揭露方法,並予評論。衡量方法是一種評價及評估的方法。在說明無形資產之衡量方式前,先說明衡量方法之一般型態與判斷其良窳之標準(criteria),然後再說明目前理論上已出現之無形資產衡量方法,評估其適用性,指出平衡計分卡是除目前理論上已出現之方法外,還可能可以適用於無形資產之評價之方法,然後再說明價值之修正方式,最後,則探討可能的揭露方式。此外,本文也論及承銷價之決定方式,以及無形資產評價錯誤對承銷價之影響。
衡量之方法
評價方法是一種衡量及評估的方法。本節說明衡量或評估方法之型態,及判斷其良寙之標準。
一、衡量方法之型態
一般而言,以財務的方式進行衡量或評估,其方法可概分為下列四種型態:
- 累積型
- 競爭型
- 比較型
- 綜合型
所謂累積型的衡量是指先衡量個別組成項目,然後,再加總個別衡量而得到之衡量標的數額。這種衡量,通常是以金額的型態來表示業務行動的後果,例如,「市場價值為若干元」即為一種累積型衡量方式。這種方式直接衡量被衡量之標的,對偵測衡量標的價值之轉折點有用。
所謂競爭型的衡量,是指被衡量標的與某外部標準(例如:產業平均數)相比較所得之百分比或指數。例如,本公司業務損失與市場平均業務損失之比率,即是一種競爭型的衡量方式,它在表達本公司的某一衡量標的,與標準相較的程度。
所謂比較型的衡量,是同時使用兩個同屬本公司變數之衡量方式。使用比較型指標,可觀察衡量標的之動態變化。
所謂綜合型的衡量,則是一種綜合兩個以上變數的衡量方式,這種衡量具有衍生另種衡量的特點。例如,「來自新業務的投資報酬率」這個衡量方法,是複合投資報酬(一種衡量方法)與對新業務的投資金額(另一種衡量方法)的綜合衡量,傳遞全部投資報酬率與對新業務之投資原本未傳遞的訊息。
衡量或評估資訊軟體業之無形資產,即在運用上述四種型態之衡量及評估方式。衡量者可配合不同的衡量標的、目的與時期等考量而交互運用上述四種型態,以較完整地衡量呈現無形資產之價值。
二、衡量方法良寙之判斷
判斷一個衡量方法之良寙,可自資訊使用者的觀點著手。資訊使用者包括外界使用者及內部使用者。若一種衡量的方法可以一方面對外界使用者有效、確實,且易於明瞭,另方面又對內部管理者實用、易操作,那麼,這個衡量方法即屬優良。換言之,當衡量評價方法符合下列四個標準時,即屬優良:
- 攸關
- 精確
- 易於明瞭
- 易於衡量
所謂攸關,係指衡量出來之價值具有決策攸關性,亦即,對資訊使用者而言,該資訊為重要,資訊使用者(決策者)會在決策時使用,會影響其選擇。如果某位融資者或投資者在參考某項資訊後選擇不同的方案,則該資訊即具決策攸關性。
所謂精確,係指衡量出來的價值,為在準確衡量之情況下測得。當衡量的結果為精確時,不論衡量人為誰,衡量幾次,衡量結果均相同,符合客觀及一致之條件。對某資訊使用者而言,只要描述(資訊,衡量的結果)符合實況,不生偏頗,不會致使用者產生誤解,不論該描述是否可量化,則該衡量的結果即屬精確。
所謂易於明瞭,係針對資訊使用者而言,謂不須經太多解釋,或僅稍作解釋,資訊使用者即可明瞭資訊所使用的評價方法或結果。此一特性原本係針對資訊給使用者,惟亦可用來提醒資訊提供者,在製作資訊時,應考量資訊使用者之能力。所謂易於衡量,係指資訊提供者在衡量時,不會遭遇資訊不可取得或其他方面的困難。
由於無形資產之價值具有相當高之不確定性,對其衡量時如欲符合上述四種判斷標準,無一不是挑戰,其中尤以符合精確及易於衡量的挑戰性最高。
無形資產之評價方法
本節先說明無形資產評價之過程,區別評價基礎與評價方法之不同,再說明文獻上已出現之無形資產評價方法。該等方法,計有:成本法、市場價值法及經濟所得法三類,以及以上若干種方法之綜合。評價方法因所評估者究為投入成本或產出價值、評價基礎究為使用、出售或其他價值、直接評估無形資產或透過公司與有形資產而間接評估等,而有不同之變化,本節均加說明。茲分述如下:
一、評價基礎與評價方法
無形資產評價之過程,可分為下列七個步驟:
- 定義及辨認待評價之無形資產,
- 指明評價之目的,以及決定所選用之評價基礎(basis of valuation),
- 選擇評價方法(methodology of valuation),
- 蒐集須用之資訊,
- 進行評價之計算,
- 驗證計算,
- 發出評價報告。
前述第二個步驟中所謂之評價基礎,亦稱價值前提(premise of value),分為三類:目前狀況下之使用價值(value in continued use或existing use)、在正常狀況下出售之價值(value in exchange as part of an orderly disposition或market value),以及在清算狀況下出售之價值(value in exchange as part of a forced liquidation或liquidation value),惟Relly & Schweihs(1999)增加第四類:不使用狀況下之價值(value in place, but not in current use)。該種價值係指某一個別無形資產對一個暫時停業,但非永久歇業企業之價值。
前述第三個步驟中所謂之評價方法,有:以成本為基礎的方法(cost-based methodology)、以市價為基礎的方法(market-based methodology),以及以經濟價值為基礎的方法(economic-based methodology)三類,該三大類還可混合採用。在各類方法下,還有不同之衡量方式。
文獻上已出現之無形資產評價方法,得按所衡量者究為投入之價值或產出之價值,究為無形資產之本身或其產出之收益來區分,彙總如圖一。
圖一 評價方法彙總
至於價值標準(standard of value),則可有公平市價(fair market value)、公平價格(fair value)、市場價格(market value)、取得價格(acquisition value)、使用價格(use value)、投資價格(investment value)、持有價格(owner value)、投保價格(insurable value)、抵押價格(collateral value),以及課稅價格(Ad valorem value)等。決策者所扮演的角色,決定其應採用之價值標準。在圖一出現之分類標準中,無價值標準。以下即按圖一中各種評價方法出現之先後順序加以說明。
二、成本法
當無形資產(智慧財產)採成本法評價時,其係評估資產本身之投入價值,不是衡量因資產所產生之未來收益。此種按投入價值評估之方法頗受攻擊,主要係因無形資產投入金額之資訊與其產出無關,致資訊之攸關性甚低之故。當企業採成本法衡量時,成本得為歷史成本或重置成本,分述如下。
1. 成本法
本法為歷史成本法,本法所衡量者,為企業過去所支付之研發支出金額,此一金額即第二章第二節所述當研發支出採資本化之會計處理後所得之結果。這種方法所著重者,為成本之記錄、分攤與期末評價的方式。
前已述及,無論研發支出之會計處理係資本化或費用化,「支出」或「成本」一詞皆僅著重於智慧財產之投入(inputs)。惟支出之成本數額與其市場價值間之關係不大,故成本法下之無形資產「價值」並非其產出價值(outputs),因此,即非本文所關心之對象。本文更關心者,為研發投入之產出價值。
研發支出一旦資本化,判斷企業研發支出(資本化後)之價值是否可靠時,宜利用其他資訊加以輔助。可供參考之資訊,有:企業之營運年數、獲利率、具專利權或著作權產品之出售情形、研發團隊與研發投入之情況等。
2. 重置成本法
所謂重置成本法,本指企業如要重置或重製相似資產所須花費之數額。以重置成本來估計無形資產之價值,即是以企業重置或重製相同獲利能力之無形資產所需花費之成本數額,來估計其價值。
當無形資產有可重置(重製)市場可尋,或其他企業有與之獲利能力相似之無形資產,且該無形資產有市場交易時,以此種市場購入價格估計之方式為可行;但若缺乏這種無形資產,或無交易時,這種估計方法即不可行。另外,各個無形資產多相當獨特,尋得可匹配之購價,並不容易,還有,當無形資產與企業不可分割,如強加分割,即失去價值時,這種估計方法亦失其意義。
三、市場價值法
所謂市場價值法,係指資產按其在市場之售價來評價。一般而言,因市價是透過市場之供需而產生,故市價公正、明確,能反應無形資產之公平價值。以市場價值評估,頗具攸關性,是其優點,惟各個無形資產多相當獨特,尋得可匹配之售價,並不容易,是其缺點。
當無形資產已成交,有市價可循時,則不再有鑑價之需求;反之,若無形資產尚未成交,該無形資產之市價尚未出現,即有鑑價之需求。此時,係以類似無形資產在已成交類似交易之售價(comparable market price),作為估計之價值,而非欲評估無形資產本身之售價。
由於評價基礎不只一種,須進行評價之情境亦非唯一,故估計市價之方式不只一種。按評價基礎之不同,市場價值法又可再分為清算價值法及淨變現價值法;按進行評價之情境不同,此法又可分為併購價值法及權利金法等。茲分述如下:
1. 淨變現價值法
所謂淨變現價值法,係指以企業在正常營業下在市場出售相似或相同獲利能力之資產所能獲得之淨變現價值,作為估計價格。前述之淨變現價值,係以售價減去必要之支出而得;至於必要之支出,則有行銷或運輸成本等。
此法的缺點,有者與前二法相似,亦即,當無形資產與企業不可分割時,或一旦分割,即失去其價值時,則這些無形資產沒有單獨的市價,即不宜以這種方法來估計無形資產的價值。
2. 清算價值法
所謂清算價值法,係指以企業在停止營業時於市場上出售相似或相同獲利能力之資產所能獲得之價格,作為估計之價格。由於在企業停止營業時,清算時間急迫,財務亦不寬裕,常須削價出售,故以此法估計所得之價格,可能較低,不是正常情況下之公平市價。另外,有些無形資產不可與企業分割,並無單獨市價,採用此法估計這些無形資產的價值,亦無意義。
3. Tobin的Q係數法
James Tobin係諾貝爾獎經濟學得主,他發明下列係數:
Tobin的Q 係數 = 市場價值 / 重置成本
上述計算原本可適用於某項無形資產,或企業整體。當其適用於某項無形資產時,市場價值與重置成本即分別指該項無形資產的市場價值與重置成本;當其適用於企業整體時,市場價值與重置成本即指企業整體的市場價值與重置成本。評估者可用相近企業之Q值及本企業無形資產之重置成本來估計該無形資產之市場價值。
4. 併購價值法
所謂併購價值法,係指在正常併購之情境下,企業無形資產之價值。另一個握有相似無形資產之企業,若有併購發生,則可藉其實際交易之價格而估計自己企業所有無形資產之價值。
因為並非必有併購交易進行,而且,即使進行併購交易,也並非必有類似之無形資產,所以並非所有的公司均可採用此法估計無形資產之價值。
5. 權利金法
所謂權利金法,係指美國某些企業依美國法院對侵犯智慧財產權判決之賠償額來估計無形資產價值之方法。由於美國法院之本類判例訂有賠償額(約為公司稅前淨利之25% ~ 33%),故可用法院判定之賠償價格作為估計之基礎。
不過,此法之使用亦受限制。因為法院判例為數甚少,所以並非所有無形資產皆可採用此種方法來評價。
以上估計市場價值之方法中,有者是根據無形資產之銷售價值直接評估其價值,有者則由企業整體的價值減去有形資產之價值而間接估計;前者直接採用累積型之衡量,後者則間接採用累積型之衡量。大體上,這些方法都是在公司可取得無形資產之市價或裁判價值之前提下方可使用。若企業整體並無市價或無「裁判」價值可尋,則無法以市場價值法來估計無形資產之價值。況且,評估無形資產之原因,可能正為企業購併、重製(置),或訟案判決所須,作為此時估計企業整體之市場價值之參考,故以企業整體市場價值作為決定無形資產價值之依據,在實務應用上受相當限制。
四、經濟所得法
所謂經濟所得法,係指按資產在未來可帶給企業之總效益數額來評價。此種衡量方法是理論上最完美之方法。依評價時係(直接評價無形資產自己),或(間接透過企業整體價值再評估無形資產價值),經濟所得法可分為市場餘額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茲分述如下:
1. 市場餘額法
市場餘額法係一種間接衡量無形資產價值之方法,其評估方式,是從公司整體之市價,減去有形資產之價值後,所餘者,即為無形資產之價值。亦即,
無形資產=公司整體之市價(MV)-有形淨資產之帳面價值(BV)
上述公式中公司整體之市價,係指股票之實際交易價格。這種衡量的方式可適用於股票已上市(櫃)之公司。對於股票尚未上市(櫃)之公司而言,因缺乏公正明確之市價,這種衡量方式即不適用。
在一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上櫃交易時,並無股票之實際交易價格。惟目前我國在決定這種公司的承銷價格時,下列公式可供參考:
P = A* 40% + B * 20% + C * 20% + D * 20%
P: 參考之每股承銷價
A:申請上市(櫃)公司之每股盈餘(EPS)* 採樣公司之本益比
B:申請上市(櫃)公司之每股股利(DPS)/採樣公司之股利百分比
C:申請上市(櫃)公司之每股帳面價值
D:申請上市(櫃)公司之當年度每股預估股利/一年期定存利率
由於上述公式中之每股帳面價值(C項)未納入無形資產之價值,因此,對資訊軟體業而言,根據上述公式而決定之股票承銷價很可能低估,致承銷參考價與市場認同之價值間產生相當大之差距。若估計其無形資產之價值,並納入上述計算公式,另外,再調整EPS 及DPS因而產生之變動的話,則承銷參考價或可與市場認同之價值較接近。當每股帳面價值(C項)與市場價格較為接近時,承銷價參考公式中之權數(目前是20%)或可考慮調整提高。
採用本法時,須估計公司整體之市價,該市價即可用以計算股權之總價值。因估計市價之方式很多,故市場餘額法即有不同之分支。茲分述五種估計市價之方式如下:
(1) Tobin的Q係數法
前已提及,Tobin的Q係數計算如下:
Tobin的Q 係數 = 市場價值 / 重置成本
上述計算可適用於企業整體。當評估者採市場餘額法時,評估者可用相近企業之Q值及本企業整體之重置成本來估計本企業之市場價值,以及,本企業無形資產之價值。Eovinsson & Malone(頁33、362)即報告使用這種方式間接衡量智慧資本之個案。
(2) 本益比法
本法與前法均是間接估算無形資產價值之方法。不過,本法在估算公司整體市價時,不再使用Tobin的Q係數,而是利用本益比。採用本法時,係先利用相匹配(comparable)企業之本益比乘以本企業之每股盈餘而估算本公司之整體市價,然後再減除淨有形資產之帳面價值,估算無形資產之價值。
(3) 資本資產評價模式(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 CAPM)
本法與前法均是間接估算無形資產價值之方法。不過,本法在估算公司整體市價時,不再使用本益比,而使用資本資產評價模式。所謂資本資產評價模式,係一種以公司股價報酬率與市場報酬率(大盤報酬率)之風險連動係數(市場b),來推算預期公司股價報酬率,進而推算公司股票價值與公司整體價值的方法。推算預期公司股價報酬率的公式如下:
E ( Ri ) = Rf + bi * [ E ( Rm) - Rf ]
上式中,
E(Ri):預期i公司之股價報酬率(Ri)
Rf:無風險利率
Rm:市場(大盤)報酬率
bi:i公司股價與市場報酬率之風險連動係數,亦即市場b。
當 bi等於1時,i公司股價報酬率之變動與市場報酬率漲跌幅度完全相同;若bi等於-1,i公司股價報酬率之變化與市場報酬率漲跌幅度完全相反;若bi等於 0,i公司股價報酬率之變化與市場報酬率之漲跌完全無關。
假設一家公司資產全部都是無形資產,則該公司的價值可以透過CAPM加以估算;若一家公司的資產中,部分為有形資產,部分為無形資產,則其無形資產的價值,可以用以CAPM估算出來的整體價值減除有形資產之價值而估得。
以CAPM估計企業的整體價值,其基本假設是公司股價與市場報酬率之風險有連動。惟一個 IPO公司既缺期初股票價格(P0),亦缺該公司與大盤連動之b,至多只能引用類似產業或類似公司之b。因此,在實際使用CAPM模式來衡量無形資產之價值時,受到限制。
(4) 經濟價值增益模式( Economic Value Added Model)
本法與上法之區別,係估計企業整體價值之方法,不再是CAPM模式,而是經濟價值增益模式(EVA模式)。所謂經濟價值增益(economic value added,EVA),係一種殘留收益(residual income)之計算方式。這種計算方式如下(Stewart, 1994):
EVA = 稅後營業淨利 – [加權平均之資金成本率 * (總資產-流動負債)]
由EVA估計企業的價值,可使用下列由Stern Stewart & Co(1991)發展出來的公式:
Y = a + b * X
上式中,
Y:企業之市價/調整後資本額
X:(稅後營運淨利/調整後資本額) - 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率
a與b:參數
上式中所謂之調整後資本額,包括普通股本、特別股、少數股權,以及長期負債的金額
以EVA模型來估計企業之市價,其前提是上式中a與b之值為已知。然而,估算a與b的數值,需使用大量已上市(櫃)公司之資料,但在我國,軟體公司方才開始申請上市、上櫃,已上市(櫃)企業的家數尚少,樣本不足,a與b之數值無法估計。因此,目前我國以EVA模式來估計企業無形資產價值的作法,其實用性不高。
潘敏行、江忠儀(民88)曾以上述EVA模式估計美國網路產業之股價模型,得出a=3.28,b=0.16,使估價模式成為Y = 3.28 + 0.16 * X,該估計模式之解釋能力為33%。因美國與我國之資本市場、科技技術、政治、經濟、文化等不同,若直接引用潘敏行、江忠儀之上述EVA模型來估算我國軟體公司之價值,並不相宜。
(5) 套利定價模式(Arbitrage Pricing Model, APM )
本法與上法之差異,在於估計企業整體價值之方法,係採套利定價模式(Arbitrage Pricing Model, APM ),而不再採EVA模式。APM模式認為,影響公司股價報酬之因素,除了市場風險溢酬外,尚有其他因素。這些因素,有:公司規模、股權面值市值比、工業指數、違約風險、長短期公債收益率之差距及未預期通貨膨脹率等風險溢酬等。因此,套利定價模式(APM),得為下列公式:
E(Ri)= Rf + (Rm –Rf)* bj1 + r2* bj2 + r3* bj3 +...
上式中,
r2:公司規模溢酬
r3:股權面值市值比溢酬
r4:其他風險溢酬變數,未一一列明
應用APM來估計企業之價值,須估計各個變數之值及參數之值。但是,IPO公司沒有期初價格(P0),也沒有與大盤相關之多種變數之值,而且,諸風險性因素中,何者影響股價,目前尚無定論。因此應用APM來估計企業及其無形資產之價值尚有困難。
2. 現金流量折現法:
所謂現金流量折現法,係指先估算某無形資產可產生收益之年限、未來各期之淨現金流入,以及各年適用之折現率,再予折算現值,並予加總之方法。此法為一累積型之衡量方法。
當某無形資產估計可產生n期之淨收益,在 t 期之現金流出為O t ;在 t 期之現金流入為I t;各期折現率均為 r 時,其淨現金流量之現值(p)如下:
P =
資訊軟體業之無形資產,依其是否獲得法律保障及是否確具未來市場性,得分成以下三類:
已獲法律保障,且確具未來市場性者。
已獲法律保障,但未來市場性不確定者。
尚未獲法律保障者。
上述所謂「已獲法律保障」,係指不但研發完成,且已取得專利權、著作權,至於尚未獲法律保障,則指尚在研發中,或雖研發完成,但尚未取得專利權、著作權等法律權利而言;所謂「未來市場性不確定」,則指該無形資產尚未開始銷售,或雖已開始銷售,但方開始不久,銷售尚不穩定者。
上述三種無形資產中,第一種,如某舊版軟體之更新軟體,而該舊版軟體之銷售係穩定;第二種,如過時之軟體產品,雖已取得著作權,但競爭產品已在市場上出現;第三種,如上市已有一段時間,但尚未取得著作權之軟體產品;又如方上市不久,亦未取得專利權之新產品。
三種無形資產中,只有第一種才確定宜採用上式公式,將其評為無形資產,至於第二及第三兩種是否亦將其評為資產,係繫於評價之目的而定。若評價之目的,係在計算資訊軟體業股票之承銷價或決定可向銀行貸借之金額時,則宜保守,不宜把第二、三兩種潛在的無形資產金額計入;若評價之目的,係在決定恰當之併購價格,雙方均有充分之資訊時,即不宜過分保守,應適度納入第二、三兩種潛在無形資產之價值。
因此,在估計承銷價之目的下,估計上述第一種無形資產價值之程序,得如下列:
- 辨認各個已取得法律權利,銷貨穩定,且具未來市場性之無形資產。
- 估計各無形資產未來營收、支出之期間及金額,並以各期之營收減除支出。
- 將各無形資產各年之現值予以加總,得某公司無形資產之市場價值。
(1) 產業標準法
在採用現金流量折現法時,若上述公式中之公司自己變數值難以估計,則用上述公式估計無形資產之價值即遭遇困難。此時,可採相匹配企業收益年限各年之報酬率、淨現金流入之金額,以及折現率,來估計本公司無形資產之價值,此種方式法即產業標準法,亦稱產業報酬率法,是一個現金流量折現法的一個變形。
應用經濟所得法衡量無形資產之價值時,受有下列限制:
有些企業以無形資產(如軟體產品)搭配有形資產(如硬體產品)的方式出售(bundle),則先須分攤及估算無形資產之單獨售價,否則無法估計無形資產之價值。
採用經濟所得法時,須估計未來之收益與支出(或成長率),此種估計並不容易。
決定折現率,亦可能遭遇困難。
產業標準不易認定,或產業標準不適用。
五、混合法
當企業採混合法評價時,不是僅著眼於投入成本之層面,或僅著眼於產出價值之層面,而是同時著眼於投入及產出二個層面,斯堪地亞(Skandia)法即為一種混合法。
所謂斯堪地亞法,係指斯堪地亞Skandia公司衡量該公司智慧資本的方法。該公司是一家瑞典保險與金融公司,屬服務業,該方法已於第二章第二節述及,在此不贅。
除了以上方法以外,尚有選擇權(option)訂價模式可能也可以運用於無形資產之評價。
平衡計分卡之採用
一、採用平衡計分卡之可能性
平衡計分卡(balanced score card)是Kaplan及Norton於1996年所建議的一種管理工具。這種工具是一種落實執行策略的架構,從企業的目標及策略延伸而出,是一套完整的績效評估工具。這套工具在評估績效時,著眼於(1)財務(2)顧客(3)企業內部過程(internal business process),及(4)學習(learning)及成長(growth)四個不同層面,無一偏廢。這種績效評估方法之所以得名,係因其既重視財務面的績效,又重視非財務面的績效;既重視短期的績效,也重視長期的績效,不是只重短期,或只重財務,並無偏頗失衡之故。
這種工具的目的,原本是在幫助企業追蹤其員工執行策略之進度,並予列報,是企業內部用來評估績效之工具,不過,因平衡計分卡之評估考量,包括人力資源、企業過程等在內的不同層面,與評估無形資產時須考量之人力資本、程序資本相當,因此平衡計分卡之觀念可適用於無形資產價值評估之可能性頗高。
二、平衡計分卡之設計
各個企業在其平衡計分卡中所宜採用的衡量工具,因企業而異。各家公司適用的平衡計分卡,係在配合各該企業所選擇之策略,而策略又在說明一個企業如何運用其能力(capacities)與配合市場上出現的機會,以達成企業整體目標的作法。各企業的策略不同,因此,在一個採成本降低策略的公司,與另一個採產品區隔 (product differentiation) 策略的公司,二者所適用之平衡計分卡即不相同。
前已述及,平衡計分卡包括財務、顧客、企業內部過程,與學習及成長四個不同層面。所謂財務層面,係是否使股東或其他參與者(stakeholder)價值增加之績效;所謂顧客層面,係著重於顧客是否滿意,這個層面也著重於本企業對市場的影響力是否增強;所謂企業內部過程層面,則著眼於企業內部的營運過程;所謂學習及成長層面,則針對員工的學習及成長。
財務層面之績效,係以金額表達,得使用之績效指標,如:營收、成本、利潤、投資報酬率之數額或其成長之幅度。衡量顧客層面之績效,須先區隔並辨認目標市場。第三個層面,則為進行內部營運過程的能力,這個層面既著重進行內部營運過程的能力,包括員工的學習及成長,也包括內部過程的改變。
為達營收或利潤之成長金額之目標,管理者可能須注意與顧客建立穩固的關係(顧客層面);為達提昇生產力及營業利潤之目標,管理者可能須著重成本管理,並注意使用之產能(內部營運過程層面)。內部營運過程層面,在使顧客滿意、市場佔有率提高。顧客一旦滿意、市場佔有率一旦提高,股東之價值增加,企業以金額衡量之營收、利潤等財務績效亦改善。
因此,平衡計分卡之一個優點,是顯示不同績效指標間之因果關係,另一個優點,則與報表的篇幅有關。因受報表篇幅所限,一個企業所使用之績效指標數目不得過多。當績效指標之數目有限時,管理者可將其注意力集中在最須注意之地方,這是平衡計分卡的另一個優點。
無形資產價值之修正
企業一旦揭露某項資訊,若揭露之資訊變動,則企業應隨時揭露其改變,以保持資訊的一貫品質。不論這項資訊是無形資產之價值,或是財務預測,均應如此。當資訊為財務預測時,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財務預測編制要點」及我國證期會所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即作出下列要求:一旦企業揭露其財務預測後,對基本假設之變動及其對財務預測之影響,應隨時加以評估。當基本假設敏感時,尤應如此。
上述規定要求,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大幅變動,致稅前損益金額之變動達20%以上,且影響之金額達新台幣$30,000,000元及實收資本額之5‰者,公司應更新財務預測,並予公告及申報,否則,將受處罰。
無形資產之價值與財務預測,雖一以無形資產為限,一則涵蓋企業整體;一屬自願性,一屬強制性;估計之期間一個較長,一個較短(大約只及於當年及次年)。範圍、性質並不相同,但由於二者均源自對未來之預期,因此,本研究認為,與修正財務預測可保護資訊使用者類似,當企業一旦得知其無形資產之實際金額,且該實際金額與原預測值出入甚大時,即應予以修正,並予公布;另外,企業一旦發現其評估之無形資產價值因後來之發展而有重大偏差時,應儘早再度揭露,並說明原始估計為何不再適用之原因。
無形資產價值之表達及非量化指標
由於企業無形資產之價值係基於其具未來市場性之假設,而未來之市場價值又有不確定性,故貨幣性之評估易生錯誤。如此一來,可能致報表使用者(如:股票之投資大眾及銀行、租賃公司等融資機構)產生損失。為謀減少這種損失,本研究除建議無形資產價值資訊之更新外,亦建議採用非貨幣性之表達。
在目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下,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大多無法正式入帳,無法在財務報表之主體上表達。不過,該等資訊雖無法出現在財務報表主體,但得以其他方式表達,以協助資訊需求者瞭解無形資產之價值與未來不確定性(風險)。因此,本研究除探討價值如何評定外,亦考量所評定之價值如何揭露。
揭露無形資產價值與未來不確定性之方法,得有下列四種:
- 以「單一金額」之方式揭露無形資產之價值。
- 以一「範圍」之方式(區間,range)揭露無形資產之價值。
- 除揭露無形資產之價值外,亦揭露該價值適用之期限。
- 不直接揭露智慧財產之價值之金額,而揭露用以評估其價值之非貨幣因素。
當採用上述第一種方式時,其揭露,得如「XX專利權價值約為一千萬元」字樣;採用第二種揭露方式時,得如「XX專利權之價值介於一千一百萬元至九百萬元之間」字樣;採用第三種揭露方式時,其揭露則得如「XX專利權價值約為一千萬元,該估計之適用期間為未來三個月」,或「XX專利權之價值約為一千萬元,該估計之有效期間在民國九十二年底前結束」字樣。
至於揭露上述資訊之文件,得如年度財務報表之附註或附表、公開說明書,或其他文件。本研究原本建議無形資產價值之資訊應於財務報表(含附註)揭露,但座談會之評論人表達無形資產與歷史財務報表二套財務報導性質不全相同,工具亦不宜全部一致之思考方向。本研究小組謹接受其意見,不再提出非納入財務報表不可的建議。
上述第四種揭露方式之採用,係由於無形資產之貨幣性價值評估不易,即使勉為評估,亦有評估之價值仍不確定之困擾,可能因此而造成資訊使用者更多的疑惑。因此,有人主張無形資產價值根本不宜以金額表示,而表達其不能以金額量化之因素。這些因素,係影響無形資產價值之因素。有人主張,這些因素,有:無形資產之可使用年限(經濟年限與法律年限中較短者)、該資產之獲益性、製作技術之難易(進入障礙之高低)、替代品彈性大小、互補財之市場性、法律保護與及獨佔性等。這些因素得先以正面表列之方式列示,再由評估人評定等級,如「甲等、乙等、丙等...」,「A級、B級、C級」,「優、良、中」。至於誰擔任評估人之問題,待第四章再予討論。
除上述提及之非貨幣性指標外,針對無形資產中之人力資本,Stewart(一九九七,宋偉航譯,p.372-373)之附錄中建議其他可用作參考之非貨幣性指標。他指出:回答下列問題,即使沒辦法得到人力資本的量化資料,但亦可以得出許多有價值「質」方面的資訊:
- 在你們員工所具備的諸多技能裡面,你們客戶最重視的,是哪些?為什麼是這些呢?
- 在你們員工所具備的諸多技能和才華中,雇主最重視的是那些呢?若顧客和雇主重視的技能不一樣,原因何在?
- 哪些新興的科技或技能可能推翻員工所有專屬知識的價值呢?
- 誰是你們組織裡潛力最高的經理人?他(她)最想要去工作的部門是哪個部門?最不願意去的部門是哪個部門?他們怎樣解釋這種好惡?
- 在你們公司裡面,被規劃接受完整訓練計劃,被培養成接班人的經理人有多少?
- 在你們一般的員工,其工作時間中有多少比率是用來做顧客認為價值不高的活動?在專家型員工,這個比率又是多少?
- 你們競爭對手求才時,是否會從你們公司挖角?
- 你們員工為何離職?
- 在人力市場的專家眼中,你們和競爭對手的員工,孰高孰低?
例如,某公司無形資產之非金額量化因素與其評等,得如表一:
表一 影響無形資產之因素與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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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無形資產之因素 |
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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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及研發團隊之品質 |
***** |
擁有專利權之數目(使用專利權之數目) |
***** |
擁有著作權之數目 |
**** |
是否取得品質認證 |
*** |
獲獎之項數 |
*** |
市場佔有率 |
**** |
通路點(自營與加盟)之數目 |
**** |
現在市場競爭力 |
*** |
未來市場競爭力 |
*** |
客戶忠誠度 |
*** |
產品價格之競爭力 |
**** |
品牌(產品群數) |
**** |
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與保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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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評 等 |
AA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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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一般而言,評價方法有成本法、市場價值法、經濟所得法,以及併用若干種方法之混合法等。上述方法中,以經濟所得法為理論上最受歡迎的方法,成本法則常受批評。成本法受批評,主要是因為使用這種方法所評估出來的金額與資產所能產生之貢獻間無一定關係存在。當企業採市場價值法時,常須採用相近公司無形資產之市場成交價格作為本公司無形資產之估價,但在無形資產,由於各無形資產之特殊性而使這種估價方式之可靠性受到質疑。至於經濟所得法,雖在理論上受歡迎,但其參數與變數之值估計不易,又常須分割,在實際應用上,亦有困難。因此,衡量方法雖多,但卻無一個放諸四海而皆準,大多數的方法僅在某種特定情況才適用。
無形資產之評價不易,其主要原因,倒不是因為評價方法選擇不易,而是因為無形資產之價值係源自於其未來之獲利,而對未來之預測有相當高不確定性,模式中參數之數值與變數估計困難之故。評價不易之另外二個原因,分別是:一般人對無形資產之認知尚模糊,以及一般人對如何評估無形資產之作法,少有具體認識。一般人認知模糊,無法掌握無形資產(如專利權)與不是無形資產的經濟現象(如:市場佔有率)之分野,常把不是無形資產的經濟現象亦納入無形資產之範疇。
Thomas(一九九七)建議如何評估無形資產之價值時,係以企業整體之價值減除有形資產之價值,而得到無形資產之價值。這種作法暗示他不在乎無形資產是否與企業分離;另外,建議採用市場餘額法的學者,也採用這種看法。
究竟欲評價之無形資產是否須與企業分離,本文認為,應視評價目的與評價方法而定。當企業評定無形資產價值之目的,係在直接評定某特定無形資產之價值,其評價方法又是直接評估時,無形資產與企業分離是一項值得強調之條件;但若評價之目的,是在決定公司整體上市(櫃)之承銷價,且又採如市場餘額法的間接評價時,則本研究認為,此時無形資產是否與企業分離,即不再是一個重要之考量因素。
(本文摘自台灣證券交易所「資訊軟體業無形資產鑑價制度」之研究報告。作者:馬秀如,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教授、劉正田,國立東華大學會計學系副教授、俞洪昭,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副教授、諶家蘭,國立政治大學資訊管理系副教授)
參考文獻
中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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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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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ewart, T. 1994. Your company’s most valuable asset: intellectual capital. Fortune (October): 68-74.
資料整理: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總經理 顏光儀
本公司為各級地方法院委任之鑑定人,專營無形資產鑑價與融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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