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2 工商時報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係一套著重以公允價值衡量資產與負債之財務報導準則,例如金融工具、企業合併及資產減損等交易及事件,皆須以公允價值進行會計處理。惟現行IFRS公允價值衡量之規範,錯落於各個準則之中,因而實務上造成許多會計處理之分歧。

     有鑑於此,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日前發布公允價值衡量之草案,意圖統一所有IFRS中有關公允價值衡量之規定以利企業遵循,進而減少模糊的空間並強化財務報表之可信度及透明度。

     草案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市場參與者於衡量日有次序而非強迫之交易中,出售資產所收取或移轉負債所支付之金額」。在資產或負債具有公開市場的情況下,決定公允價值之標的十分明確,例如股票市場之交易。但是對於不存在可觀察市場之資產而言,決定公允價值則相對困難,例如過時存貨或特定無形資產之公允價值。

     在此情況下,企業必須蒐集攸關之資訊並選擇適當之評價方法,以決定資產或負債之公允價值。

     評價方法分為三種:市場法、收入法以及成本法。市場法係依照具有可觀察市場且類似於標的資產之價格及相關資訊,作為評價基礎。

     收入法係以標的資產未來預期收入,例如未來現金流量或未來收益,經折現後之金額,作為公允價值評價基礎。成本法係指於現時情況下,置換標的資產所須支付之金額,其概念類似重置成本。選擇評價方法時,須考量是否已將所有可觀察參數作最有效之運用。

     企業一旦選定特定資產所使用之評價方法後,必須於各期間一致採用並定期檢驗其適用性。

     企業資產及負債之公允價值衡量必須依照IFRS之規定,委由專業鑑價人員運用評價方法計算,並經會計師查核峻事後,作為投資人擬定投資策略之依據,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因此,不論企業、鑑價人員及會計師皆應了解準則之規範,運用專業知識,提供投資者適切且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

     此草案所討論之準則預期將於2010年上半年付梓。由於台灣將於2013年全面與IFRS接軌,在了解現行IFRS之餘,知悉正在進行研擬的草案不但掌握未來會計發展之趨勢,並可事先做足準備,進而加速與IFRS之趨同。

     (本文作者為勤業眾信IFRS專業服務團隊負責人)

資料整理: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總經理 顏光儀

asiacrow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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