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以産權轉讓爲目的評估

 

一.以産權轉讓爲目的評估

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無論轉讓專利申請權還是轉讓專利權,專利都不是作爲一般意義上的生産要素進行交易,而是作爲一種獲益手段進行買賣。評估的著眼點將不是其在取得過程中形成的價值,而是它們爲受讓者帶來的使用價值,即其獲益能力,故在評估中適用收益現值價格標準,廣泛使用著收益現值法。在具體評估計算中,要充分考慮專利的下列特點:

 

1.附著性

專利使用價值的發揮,必須依附於一定的物質實體。一般可依託的有形資産等數量越多、範圍越廣,它創造的價值量越大。所以評估專利資産時,必須充分而慎重地考慮其能物化於有形資産等的廣度,即專利資産的作用範圍。

 

2.共益性

專利等知識産權型無形資産與其他資産的重要區別之一,是它可以由多個主體共用,作爲他們的共同財富。一般來講,使用者越多,市場上的相互競爭就越激烈,當使用超出一定規模時,就會妨礙超額利潤的增長,所以,專利資産評估必須認真考慮它發揮作用的市場狀況,即專利的作用環境。

 

3.積累性

專利等技術型無形資産與其他資産的又一顯著區別,是它在一定條件下誕生,作用在不斷變化中。一件專利的誕生,是建立在已有技術基礎上的,而它的出現又會激發新的專利産生,而且,使用專利的基礎不同,它的作用大小也不一樣。所以,評估中不能把專利産品獲得的收益都算在專利資産帳上,而要仔細分析它在獲益中的作用程度。

 

4.替代性

專利不會永遠在市場上佔據有利地位,其發揮作用是有一定期限的。所以,評估中要調查對比,以確定該專利被替代的生命周期,從而決定專利資産的經濟壽命,即其作用的時期。

 

二.最低收費評估法

 

當專利權人不準備自己實施,希望將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給他人,以便獲得資金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時,他期望轉讓費收入最低要能補償他進行發明創造活動和申請專利以及爲轉讓的交易活動所支出的全部或部分費用。計算公式爲:

 

評估值=重置全價*成新率+交易費

 

三.定額收費評估法

 

專利實施後,不僅能爲使用者解決生産經營中的技術問題,更重要的是能爲使用者帶來超乎一般生産要素所創造的經濟利益,是一種獲得手段,所以在通常情況下,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絕不滿足於僅僅補償自己已花費的成本費用,而是希望從受讓方的巨大收益中分得自己應得的報酬,並一次總算、總付。具體方法有:

 

1. 壟斷加價

2. 比價法

3. 成本加成法

四.定率收費評估法

專利資産被交易主要是作爲一種獲利能力,因此它的價格高低應與專利實施後能帶來的超額經濟收益大小相一致,雙方都希望以未來收益的一定比例計算交易價格,這就出現了定率收費評估法。具體計算方法主要有:

1. 收入分成法

2. 成本收益法

五.專利申請權轉讓的評估

專利申請權是獲得專利權的先決條件,它是擁有一項發明創造的體現。在我國專利申請權轉讓的市場交易不多,基本有兩種情況:一是非職務發明人將專利申請權轉讓給企業或共同發明人;一是專利申請人將在國外的專利申請權轉讓給他人。評估專利申請權轉讓價格要根據發明創造的具體情況和雙方的意願,一般可採用前述的成本加成法。即以完成發明創造耗費的成本費用附加適當的成本利潤。當雙方約定是分享未來專利權時,問題就要複雜得多,有待落實專利實施或轉讓的事實,不宜倉促評估。無論採用何種方法評估專利申請權價格,都必須進行“新穎性”檢索,以初步判斷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若明知申請後不能獲得專利權,就沒有必要評估了。

 

第二章 以實施許可爲目的的評估

 

一.概述

 

專利法實施是指專利權及其保護的技術方案被轉化爲現實生産力,並將其製造的産品推向市場的行爲。專利實施許可與專利權轉讓的根本區別在於,許可時權利主體沒有發生變化 ,同時實施行爲受合同限制,承擔的風險也不相同。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依法轉讓後,必須變更原來的權利主體,受讓人將成爲新的專利權人,原來的專利權人以獲得轉讓費報酬爲代價放棄其權利,除發明人或設計人依法仍享有署名權外,對該專利不再享有任何權利,當然也不再承擔任何義務。

 

專利實施許可是在權利主體不變情況下的部分權利轉移,它是建立在專利這一特殊資産具有共益性特點基礎上,即可在一個主體控制下由多個主體共用其權利。如果造成侵犯他人專利權,責任要由許可人承擔,被許可人不負責賠償責任。所以,專利實施許可的風險主要由專利權人分擔,被許可人的風險要小得多,只有實施中的技術風險和市場銷售風險等。

 

專利實施許可是專利人作爲許可人,實施人作爲被許可人,採用雙方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成立,在合同中約定專利實施的方式、範圍、地域、時限、許可使用費的金額或計費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專利實施許可的方式分爲獨佔許可、獨家許可、普通許可、交叉許可和分許可等。在這些許可方式中,獨佔許可或獨家許可能形成市場壟斷,獲取壟斷利潤,而普通許可的被許可方只能獲得超額利潤。所以目前我國國內的專利實施許可,除在全國範圍的獨佔或獨家許可外,大部分屬於普通許可。交叉許可與分許可方式則少見。

 

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自己的專利,等於放棄了自己在市場上獲得機會或獨佔地位,因此,要求以獲得應有的報酬作爲代價。通常是以一定量貨幣支付,或以某種等價的經濟權利交換。

 

二.獨佔或獨家許可的評估

 

這類許可是指在一個可控制的經濟區域內獨佔或獨家實施專利的許可。可控制的經濟區通常指一個獨立的國家或經濟上獨立的區域。對於專利權人來講,採用這類許可方式而不必轉讓專利權,既可獲得需要的資金,又可保留自己的實施權,即使是獨佔許可,一旦被許可人違反合同約定,還可終止合同,收回實施權。對被許可人來講,採用被許可而不訴訟的義務,一旦在合同期內專利權失效,還可能獲得一定賠償而減少損失,同時還能從專利權人的繼續研究開發中受益。所以這類許可方式對雙方都有利而受歡迎,條件是被許可方有足夠的投資潛力和市場開拓實力,一般是一些大型企業或公司。

 

1.獨佔許可評估法

1 收益提成法

2 開發調整法

a. 扣減法

b. 比例法

 

2.獨家許可的評估

1 分攤法

2 提成法

 

三.普通許可的評估

1.分擔法

2.遞減法

3.約定法

4.提成法

5.入門費加提成法

 

第三章 以成本攤銷爲目的的評估

 

一、概述

“攤銷”是會計術語,即成本費用負擔的分配。是從産品銷售收入中對成本費用支出的補償。成本費用是産品銷售價格構成的基礎,它包括了生産産品的原材料等物質消耗和勞動力消耗,也包括了實現這一生産的企業其他資産的消耗,如固定資産的使用費(即折舊)等。過去由於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專利等無形資産的價值並未反映在企業資産帳上,取得專利的投資沒有轉化爲資産金額,在成本核算中也就無從將其以資産消耗方式進行攤銷,得不到補償,影響了企業對研究、開發專利等無形資産的積極性。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中開列了“無形資産”科目,使其攤銷、補償成爲可能。評定估算專利資産價值,即其應攤銷金額,就成了爲企業經營評估的內容之一。

 

專利等創造性的知識型資産不同於其他無形資産,更不同於有形資産,一般是不能再生産的,即其生産過程是不能夠重復再現的。重置只是爲了其價值計算採用的一種方法,不是其資産真實可重置。既然重置計算的目的是爲了費用的補償,就不能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去衡量,而應以其歷史實際消耗爲依據。不論其過去的支出是否有效或否直接,只要支出的目的是爲了該專利的研製、開發和取得,都應算作該專利的歷史費用支出。這種計算的結果,實際是一種復原重置成本,並且由於是爲了攤銷被償,計算中不考慮該資産的無形損耗貶值因素。

 

二、自創專利資産評估方法

 

所謂“自創專利資産”,指專利權人將自行研究、開發取得的發明創造或長期經驗積累所形成的專門技術,《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局申請而被批准獲得的專利權形成的資産。其成本費用應是從研究或積累開始的這一過程的全部物化勞動和活勞動消耗的貨幣量。一般應包括研究、開發費用,産品試製和鑒定費用,資料費、管理費和法律費用等。這些費用支出,有著明顯不同於形資産的下列特性:

 

1.不完整性

2.弱對應性

3.虛擬性

 

以攤銷爲目的進行重置計算的方法有:

1)物價指數調整法

2)重置核算法<細節調整法>

3)市價調整法

 

三、外購專利資産評估方法

 

所謂“外購專利資産”是指企業從其他專利權人手中受讓或被許可獲得的專利權或專利使用權形成的資産。

以攤銷爲目的對外購專利資産的評估較爲簡單,常用方法:

1.物價指數調整法

2.市價類比法

四.專利節約額評估法

應用專利節約額評估法的計算依據,是使用該專利又不必付專利使用費帶來的收益和不同情況下的攤銷結果。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專利資産攤銷是以其法定年限直線攤銷,但專利的收益期是以其剩餘經濟壽命計算的,致使收益與攤銷往往不是對應産生。專利的收益計算要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即要通過折現計算。計算使用的折現率一般決定於無風險的安全利率和風險報酬率。收益的風險來自技術、資金、經營和市場等風險因素,攤銷只考慮攤銷風險。攤銷風險主要表現在使用專利獲得的超額利潤是否大於或等於其攤銷額,以及在預期的剩餘經濟壽命期中能否保證其收益額。一般情況下,計算攤銷的折現率小於計算收益的折現率。

 

第四章 其他經營目的評估

 

一、概述

 

專利資産評估,不都是爲了專利權轉讓、許可等産權直接交易服務,在評估市場上,很多的評估業務是爲了企業的經營目的而評估。以經營爲目的評估與以産權交易爲目的評估,其根本區別在於二者評估的立足點不同。交易評估除專利本身特點外,依據的是市場的供求關係。經營評估的顯著特點是專利實施的物件是確定的,評估依據的是具體企業的資産結構和經營能力。同一專利在不同企業實施的經濟效果是不同的,它的價格與企業的整體價格密不可分,因此評估出的價格是該企業在市場上公開出售時,其所含專利資産值多少錢。

 

二、投資評估

 

投資評估是指專利權人以其專利權的全部或部分作爲投資手段向企業投資,以期獲得比直接收取專利費更高的報酬,需評估確診其應計出資額或股份的評估業務。專利投資行爲和投資物件是多種多樣的,有以未實施專利的專利權作爲投資手段的;有以各種專利實施權投資的,也有以曾許可別人實施後又以專利權投資的,等等。無論何種投資行爲和投資物件,專利投資額都是以爲該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爲計算基礎的。但在不同的方式中,計算的結果是不同的,評估值即其出資額的依據。

 

三、整體評估

 

整體評估是指在企業資産評估中,在用的專利資産作爲企業整體資産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評估。企業資産一般分爲流動資産、固定資産、專利和其他無形資産、其他資産。整體評估的方法是先評估出企業全部資産的整體價格,然後從中減除專利資産以外的所有資産價格,餘額就是專利資産價格。這一評估方法不僅可用於單項或多項專利資産價格評估,也可用於對全部無形資産綜合價格評估。採用整體評估法,計算步驟如下:

 

1.預測企業未來收益

2.計算企業整體價格

3.計算企業其他資産價格

4.計算專利資産價格

資料整理: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總經理 顏光儀

本公司為各級地方法院委任之鑑定人,專營無形資產鑑價與融資規劃

E-mail:asiacrow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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