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成本評價法
成本評價在一般技術交易中常被使用,其主要是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可以直接透過由「建構成本」中評估。其隱含的假設為「智慧財產的開發成本或購置成本不低於其所貢獻的經濟價值」。
成本法也近似「重製成本」理論,企業無論向外購買或自行研發均以成本為基礎,將「標的物」已發生的研發成本或預估研發成本及相關費用,作為計價之基礎。無形資產價值可直接透過開發或購買成本計算,因此成本不低於未來實際貢獻價值。
成本評價法之所被廣為使用因為無形資產計價困難,如果以所支付的成本成以固定利潤比率就可約得產品預估售價。但在計算智慧財產權成本時,仍可飲用「有形資產」觀念,對於取的智慧財產權的成本定義為再生成本(cost of Reproduction),對於功能近似的智慧財產權成本定義為重置成本(cost of Replacement),由這兩項成本中取旗較小的存成本計價的基礎。當成本與市場價值有極大差異時其差距為經濟價值。
(一)成本評價法作法:
再生成本或重置成本-折舊成本=折舊後重置成本
折舊成本=實體折舊+功能折舊+技術廢舊+經濟淘汰
經濟價值=市場價值-折舊後重置成本
(二)成本法限制:
1.無法表達真正的經濟價值
2.對於技術使用的年限無法有限預測
3.技術廢舊及變革所造成的風險無法預測
4.折舊項目及金額在量化時有困難
二、 技術價值評價法
(一)技術價值評價分析流程如下:
1.技術價值=市場價值-現金+負債
2.選出市場上相近但未獲利公司之平均技術價值
3.公司間差異折價
4.市場上差異折價
5.目標公司之技術價值
6.目標公司參考股價=(目標公司之技術價格+現金-負債)/股票公司發行股數
(二)技術價值評價法限制:
1.公司間差異折價:
由於技術價值與有些變數有關,因此再比較公司價值十要做適度的轉換才能轉換成公司的技術價值。這些變數有:R&D 經費比、產品數量比、經費能力比、公司信譽比、研發能力比、核心技術比、發展策略比、資金比、商業模式建立比、專利數比、行銷通路比、產品接受度比等,其中如專利權比、核心技術比等加權計分,在做計價鑑定時,可將各變數分別製表,計算其折換比率,最後再調整評價目標公司與選擇公司間的價值差異。但由於台灣的生化科技在比較上,因無純生技公司掛牌上市,選擇市場上相近的公司時,較有困難,但仍盡量已股本、研發方向、核心技術相似的公司為主。
2.市場間差異折價:
由於在計價市場間的差異折價時要找出相似公司本益比(P/E)來做比較,在挑選上較為困難。
三、 每股盈餘折現法
(一) 每股盈餘折現法分析流程如下:
1.挑選市場已獲利之生技公司計算其P/E
2.挑選市場上相近似但未獲利之生技公司與獲利生技公司比較之折換比率。
3.股價=(目標公司第n 年EPS)×(1)÷(1+(2)之折換比率)
4.股價折現至今年之股價
5.公司間差異折價
6.市場間差異折價
7.目標公司參考股票
(二)每股盈餘折現法限制:
1.相似近公司的挑選,公司間差異折價,市場間差異折價等方法限制與技術價值鑑定法相同。
2.目標公司第n 年的EPS 資訊不易取得且客觀性較弱。
四、 未來本益比法:
(一)未來本益比法分析流程如下:
1. 挑選未獲利之相近似公司第n 年的平均EPS,並以現金股價計算平均P/E。
2. 暫定股價=(目標公司第n 年EPS)×(平均P/E)
3. 公司間差異折價(Discount)。
4. 市場間差異折價。
5.目標公司參考股價。
(二)未來本益比法限制:
1.相近公司的挑選,公司間差異折價,市場間差異折價等方法限制
與「技術價值鑑定法」相同。
2.未獲利之比較公司等第n 年之平均EPS,其資訊取得不易且客觀性較弱。
3.目標公司第n 年之平均EPS,其資訊取得不易且客觀性較弱。
五、現金流量折現法
(一)現金流量折現法分析流程如下:
1.預測公司每年的現金流量,並折回現值。
2.目標公司股價=(各年現金流量現值和)÷目標公司發行股數
現金流量( Discounted Cash Flow;DCF)法或淨現值( Net Present Value;NPV)法,就是將待鑑價的專利或技術預估其可以使用的年限,與預期可以獲利的淨利在利用折現方法換算成現在的現金流量,以當做其鑑價的專利或技術的價值,主要公式:
CF/DCF (1+K) =
CF:第n 期淨利
K:折現係數(需考慮通貨膨脹,資金市場利率高低預期風險等)
而待鑑定之專利或技術的價值,即是該專利或技術的淨現值,利用其專利或技術的淨現值,即是在不同時間點所產生的現金流量進行加總,並在相同時間基礎上
(二)現金流量折現法(DCF)或淨現值法(NPV)限制:
在一段期間內每一階段的預期營收減去預期成本所獲得的預期利潤後再加上(K)折現折現係數,計算成目前的現金流量,NPV 的優點他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及所有的現金流量符合價值相佳法則且可在互斥技或中提供最正確的決策(極大化公司價值);其缺點:
1.在於未反映成本效益的高低,即每一元能夠為公司增加的利益較不具說服力。
2.該技術或專利的經濟年限。
3.預估每一年的營收成本淨利其預估數字較不易客觀。
4.折現係數的設定。
六、產業標準法(zndustry standard)
(一)產業標準法分析流程如下:
在評估初期時,會先就市場收集類似的技術,以此為參考價格,在此同時也會比照產業已發生的率利作為價格的參考。
(二)產業標準法限制:
1.類似的技術的參考價格不易獲得。
2.已交易的案例一般皆會列為公司機密,在真正的鑑價的價格不易取得。
3.省略風險的考量。
七、通用法則(Rules of thumb)
(一)分析流程如下:
運用通用法則情形下,一般是在缺乏比較對象情形下,以該技術衍生的產品市值的1/3 或23﹪作為該技術的價值。
(二)通用法則的限制:
1.省略風險的考量。
2.缺乏相當的理論作為後盾。
Degnan and Horton 兩位學者在1997 年調查了2100 位重是授權相關業務的經理詢問有關技術授權的相關問題,其中有428 位回覆學者的調查,當中有關詢問到技術權利金決定方法,其結果如下:
技術權利金決定方法一覽表
方法 |
Licensing-in 授權引進 |
Licensing-out 授權輸出 |
現金流量折現法 |
56﹪ |
49﹪ |
Discount cash flow |
|
|
Profit sharing analysis |
52﹪ |
54﹪ |
Return on assets |
38﹪ |
27﹪ |
25﹪a starting point |
24﹪ |
30﹪ |
Capital asset pricing |
11﹪ |
10﹪ |
Excess return anzlysis |
8﹪ |
7﹪ |
資料來源: Data Source:Degnan and Horton(1997),P.92
折現係數K 值表
characterization of risk |
K |
risk-free |
10-18﹪ |
very low risk |
15-20﹪ |
low risk |
20-30﹪ |
moderate risk |
25-35﹪ |
high risk |
30-40﹪ |
very high risk |
35-45﹪ |
extremely high risk |
50-70﹪ |
資料來源: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87 6/89
在此一調查報告,淨現值法(DCF)是比較為業界所採用,其次是利潤分享分析(Profit sharing analysis)其方法與通用原則(Rule of thumb)類似,也就是雙方對於經由技術的授權所可以共同創造的利益的分享比率,就是技術提供者享有利益的25﹪而技術接受者享有利益的75﹪
資料整理: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總經理 顏光儀
本公司為各級地方法院委任之鑑定人,專營無形資產鑑價與融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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