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祖國

 

  資產證券化是很多發達國家金融創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日本實施知識產權立國戰略,日本又將金融創新與知識產權立國戰略有機地結合起來,積極推行知識產權證券化。日本的知識產權證券化對於中國建立創新型國家的戰略也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從1999年到2000年之間,日本對知識產權的關心度明顯提高。2001年7月,日本成立知識產權研究會,由知識產權評價委員會、知識產權市場流通分析委員會等5個委員會構成。其金融.證券委員會在第二年發表了第一期報告書,報告書涉及到知識產權與公司治理、金融市場與知識產權、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權益性融資、知識產權擔保融資、在知識產權中融資的可能性與政府的作用、企業會計與知識產權等廣泛的課題。日本的經濟產業省企業法制研究會也發表了“品牌及價值評價研究會報告書”,對以品牌為代表的無形資產的價值評價進行了比較深入的探討。以上述知識產權金融化的具體研究的進展為背景,知識產權開始與金融結合起來,目前,日本利用知識產權進行資金籌措,已經進入從搖籃期向成長期的過渡階段。作為代表性的方法,一是制度融資,即以專利權為擔保的日本政策投資銀行的融資;二是證券化,其中有利用組合形式與信託形式的遊戲基金、以動漫的著作權為基礎資產的動漫基金等文化產業的基金化,還有將企業保有的著作權、專利權等作為信託財產運用,建立起新型的融資框架。

  迄今為止,構成知識產權金融的中心是知識產權擔保融資,日本政策投資銀行發揮了先導性的作用。該銀行在1995年的日本開發銀行時代就已經開始提供知識產權擔保融資,特別是將知識產權擔保融資作為面向風險創業企業的有力手段加以定位。一般來說,風險創業企業由於不動產等物品的擔保能力不足以及信用能力的不足,從金融機構得到貸款比較困難,因此以這些企業擁有的具有市場性的專利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作為擔保的融資引起廣泛的重視。該銀行已經實施了200多件這樣的融資,取得了累計超過100億日元的實績。能夠成為擔保物的知識產權,可以例舉的有:已經被批准的專利權和申請中的專利、電腦軟體著作權、與文化產業關聯的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價值評價是根據內在價值的概念,將以某項知識產權為基礎的事業的將來現金流量,按照一定的貼現率轉化為現在價值,其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在價值就是評價的基準。具體案例有2003年6月公開發表的以軟體著作權為擔保的研發資金的融資,專門從事設計驅動軟體發展的風險創業企業嘉斯特威伊,將其主力產品印表機驅動軟體“JWING”系列產品作為擔保,向日本政策投資銀行進行融資,用於研發計測儀器、醫療儀器等產業用機器的驅動軟體。

  作為證券化案例而引人注目的最近例子是2003年3月專利權的證券化,這是經濟產業省的專利權流動化.證券化研究會的成果。進行專利權證券化的企業是與光學有關的風險創業企業斯卡拉株式會社,松下電器產業的子公司株式會社平前基此前一直使用斯卡拉株式會社保有的專利,因此斯卡拉將自己保有的專利轉讓給TMK(特別目的公司)而融取資金,由TMK(特別目的公司)以該專利權為基礎資產發行新的證券,並將由平前基公司支付的專利使用費作為投資者購買證券的回報來源。由於作為證券化基本架構特徵的風險隔離的效果,大企業松下電器產業集團與風險創業企業斯卡拉公司本身的信用風險被成功地遮斷,斯卡拉公司將專利權的轉讓收益充當新事業開發的資金,從而實現了沒有依靠借貸的融資目標。

  從日本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實踐中,可以看到有些重要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首先,成為資金籌措基礎的知識產權範圍的確定。知識產權相對來說,是很抽象的資產存在方式,其明確的現金流量的預測是很困難的,從而對以投資者為代表的利益相關者的保護方面很容易產生問題。這一問題具體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究竟什麼樣的知識產權適合於證券化,二是在證券化的過程中,知識產權如何完全轉移以及用什麼方法能夠對原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債務人或第三者產生抗辯的條件,從而有效保護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投資人利益。

  其次,知識產權本身與原始權益人的關係。特別是在品牌等問題上,很多人認為品牌是與原始權益人不即不離的或是混合在一起的,很難明確分離開來。但是在證券化的操作架構上,兩者需要分離是通常的做法。這個問題需要考慮各種知識產權的不同性質以及與原始權益人的個別關係,根據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個別處理。

  第三,知識產權的價值評價問題。雖然內在價值的概念可以運用到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上去,但是具體的評價模型還比較缺乏,而且有些評價模型還有待進一步精緻化。但是,在一些新的領域中,由於近期的紀錄和資料的積累比較少,進一步加大了評價的難度。從現狀來看,還很難說已經確立了決定性的評價方法。此外,在專利權的價值評估方面,應該怎樣衡量專利權陳腐化的風險,也是一個難度很大的課題。

  第四,在專利權的證券化方面存在一些特別問題。比如,對於專利的期限管理和專利申請的可能期限、專利費的支付確認等手續問題,需要進行慎重的對應。有不少實質性的原始權益人,並非願意將自己保有的專利權作為證券化的對象,將有用的專利保持在本公司內部的意識仍然很強,這就會影響到專利權證券化的資產品質。相反,在放出的專利權中,往往很多是利用價值比較低的。還有,日本的專利權的過半是所謂的與改良技術相關的本公司用的專利權,這些專利權在多大程度可以成為第三者能夠利用以及市場交易的物件仍然是有疑問的。

  雖然,要使知識產權證券化廣泛地普及,如前面已經指出的那樣,有很多重大的課題依然存在,這些課題如何迅速地、適當地加以解決,關係到今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趨勢。但是,不管怎麼說,通過知識產權的證券化而實現資金籌措手段的多樣化,大企業運用知識產權進行資金籌措,或者中小企業.風險創業企業以其專利、技術訣竅為基礎進行融資,或者運用完成甚至未完成的著作物和與文化產業關聯的知識產權等作為這些事業者的資金來源,這些金融創新活動使人們產生非常廣泛的聯想。在20世紀末以前,我們可以說這是以有形資產為基礎的融資時代,而在知識產權證券化逐漸興起的趨勢面前,我們可以預感,21世紀將是以無形資產為基礎的金融活動獲得相應地位的世紀。

資料整理: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總經理 顏光儀

本公司為各級地方法院委任之鑑定人,專營無形資產鑑價與融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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