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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筠副教授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李奇霖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

專利流氓(Patent Troll)一詞源自於2001年,Niro公司的委託人購買一個專利後,向Intel公司提出專利訴訟,Intel的律師Detkin稱此為「敲詐者(Extortionist)」,為了減輕這個誹謗的字眼,Detkin使用了「Troll」來取代「Extortionist」。

現專利流氓有許多其他中文翻譯,包括專利地痞、專利巨魔、專利威脅、專利蟑螂或專利釣魚。而所謂專利流氓意即藉由購買專利權(此專利原持有人為獨立發明人或其他公司),來控告其他公司以取得利益的專利持有公司。原專利權擁有者藉由交易買賣,將專利權移轉給專利流氓公司,專利流氓付出買賣金取得上述專利權。專利流氓在獲得轉移專利權後,即對其他公司啟動專利攻擊,此時專利訴訟目的不在於取得市場,而在威脅與勒索,並進一步藉此手段取得被控公司所支付之權利金,或是侵權訴訟後的損害賠償金。

Doug Lumish將專利流氓分成四種類型:
1. True Blue Trolls—These are non-manufacturing holding companies which acquires patents from inventors.此類專利流氓為不從事製造生產的公司,純粹藉由從發明人購買專利。

2. The Thinking Person’s Trolls—These folks develop inven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licensing and enforcement, not to manufacture and sell products.這些專利流氓為了授權和執行為目的發展發明,而不從事製造與銷售產品。

3. Incidental Trolls—These are failed manufacturing companies left with patent assets ready to be exploited.這些專利流氓對衰敗中的製造公司進行專利資產剝削。

4. Competitors—Often a company will acquire patents to target a competitor with suit.此類專利流氓通常是一間企業,即將購買專利對目標競爭者進行訴訟。
美國《財星》(Fortune)雜誌統計2006到2007年間,百大公司專利訴訟案件中,有五成來自於所謂的專利授權管理公司,面對來勢洶洶的”專利流氓”,台灣的廠商該如何因應呢?楊之瑜(2008)提出了三大法則來應戰!
法則一:開發前先檢索
在專利地痞胃口尚未被養大時,即與其談授權;且在產品開發之前做好專利檢索,避開可能爭議。

法則二:建立專利地圖
加強公司內部的專利權管理與品質數量上的提升。

法則三:研發端即拉進法務
專利法務人員需與研發工程師密切合作,確保具有競爭力的產品能在早期就取得主要市場的專利權。

「專利流氓」以字面來解釋的意義是負面的,但是在專利授權管理組織營運逐漸成熟後,法界與業界出現不一樣的看法。台灣科技專利事務所廖和信所長認為:短期來說,專利流氓對台灣的產業一定是不好的影響,但長期而言,專利流氓可為缺乏資金之小型研發創新公司,提供援助,可促進專利權市場的流動性。

 資料來源

  1. John Garland(2005),” The Conflict Between Patent Trolls & Public Policy.”
  2. James H. Wallace Jr. (2007), “Tracking The Trend Of The Patent Troll:A Real Threat To Your Business, Or Of Declining Influence?”
  3.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Science & Technology Policy Research and Information Center,STPI)。
  4. 楊之瑜,三大法則應戰別讓專利地痞坑錢,商業周刊,1062期 p.72-74。

資料整理: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總經理 顏光儀

本公司為各級地方法院委任之鑑定人,專營無形資產鑑價與融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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