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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智慧財產權之鑑價機構交易市場與融資機構之研究  

 

作者: 范建得   

登錄時間: 2003/2/18

點閱率: 360

 

 

[1][1]德國之制度源自於其產業發展傳統,本諸於技術移轉體系之核心,在過去10-15年間發展出具有下列特色之制度:

一、以資金浥注(funding)及機構化結構(institutional structure)構成其容合作(collaboration)與網路運作(networking)於一體之制度。

二、透過融合管制(regulation)與合作(collaboration)之效益,導入移轉最具市場價值之技術(market-based technology)的制度。

一、德國制度重在環境之營造

相對於美國之制度能不斷促成關鍵突破性研發成果之發生,德國制度著眼在提供並支持企業創新的溫床,究其原因,應在於:

(一)德國產業原本就自有持續產製高品質、高技術與高競爭力產品之能力。

(二)德國經濟體系有在既存技術(established technology)基礎上追求創新之力量。 

二、德國制度之體系內競爭特質

雖然近年來德國迭有提出其技轉制度太過於被動且太過於專注於一般企業需求之滿足,往往忽略了先導技術之投入,從而難以促成關鍵技術之突破發展,然殊不知這正是其制度之優勢所在。

依據學者Rebecca Harding之研究,德國看似不若美英機動的研發體系,卻在其中隱藏著具高度競爭性且具市場機制基礎的本質。換言之,在德國,其創新市場(innovation market)具高度之競爭性;這其中包括了:

(一)各種技轉機構(technology transfer institutes)競逐公、私資金或資源。

(二)在公有資金部份,呈現出政府政策支持的創新研究;在私有資金部份,則呈現高度的市場機制技術開發。

三、以技轉為核心之德國創新制度

基本上,德國的技轉制度乃其科技創新體制之核心,且其制度之特色不在於其觀察組織或機構演變之過程,而在於發現德國如何以及能否透過政策來引導其國家創新體系(national system of innovation)去迎合新科技發展帶來的國際競爭。在美國,大學、政府研究機構及產業界所組成之互賴體制,成為推動新科技與產業應用間之接續容許性(adaptiveness)之動力,而在德國,這些推動之政策力量則植基於一些基本的產業條件。 

四、其他德國制度之特色

首先,是德國企業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文化之影響。德國的企業治理傳統讓其經濟環境能常態性的產生一種從事研發的氣氛,此時在政府營造出能滿足其長期融資需求的條件下,企業的決策階層透過經過整合(integrated)的決策機制進行所謂的協同決策(co-determination;這是源自威瑪共和時代的傳統),此時搭配其受有高度訓練之技術人力,輔以所謂本諸共識基礎(這是源自於19世紀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結構)來運作之國家技術基礎建設(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讓身處知名學府或研究機構而具有基礎科學研究條件之科學家,能透過與企業合夥之規劃來進行商品或商業雛型(prototype)之產製,進而落實所謂之椄續(adapt)目標。在這種體制下,德國十分重視者係基礎科學與特殊應用領域之間的分際,並透過其融資(funding)系統之規劃來落實;抑即如前所述透過公、私資源或資金投入之角度的不同來呈現其區隔。

基本上,德國政府之雙軌制融資操作係源自於12世紀普魯士時代的雙軌教育及訓練體制(the du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ystem),以及18世紀所發展出來資金(finance capital)與產業界之實質互動關係。透過這些本質性的了解,吾等將能更清楚的去體會德國創新體制及其技轉制度的運作理念。 

第二節 德國對於技術交易之定位

對於德國而言,技術交易所牽涉的核心技術移轉機制乃前述創新體制下的一環,且是屬於個體層次(micro-level)的探討;檢言之,所謂的技術移轉被定義為:「基礎科學與應用技術之間透過中間機構進行之技術移轉」(technology transfer between basic science and applied technology through an intermediate institution),至於整體創新體制則應被視為一種巨觀的科技創新基礎建設。

基本上德國的創新體制牽涉到不同層級以及不同組織架構下的科技規劃、政策決定以及融資,是以要清楚的了解並掌握其組織與融資來源之間的複雜關係及其不易,惟若將探討集中於研發與技轉之上,由於其側重者正是本研究所關切而較屬微觀(micro)之交易及融資機制問題,則吾等或許能約略掌握其牽涉智慧財產交易之相關制度架構。

德國的近代技轉制度應係源起自戰後區隔研發專家(research expertise)並將之與政府之管制及當時既存之管制架構脫鉤的努力,例如於1948年自凱撒威爾漢學會(Kaiser-Wilhellm Society;此學會由民間公司資助創設於1911年)分離而創設出的馬克斯布朗克學會(Max Planck Society),便轉而透過地方政府(邦;Lander)的資金浥助,從事與高等教育機構結合之獨立基礎性研究;迨至1964年Lander與德國聯邦政府(Bund)針對基礎性科學研究共同基資組成全球性的融資機制,並延續至今。在此架構下,馬克思布朗克的研究成果將獨立於聯邦政府及一般企業的掌控之外,且不需涵蓋太過廣泛之研究;準此,其研究將在所能預期之科技需求角度下去選擇研究之先後及側重之領域。 

第三節  德國技轉機制下的不同側重及融資設計

在這種邏輯下,德國的技轉機制有三個側重面向:

一、獨立基礎科學研究:由馬克思布朗克及其他公有實驗室或機構擔綱。

二、大型具國家策略重要性之科學研究:由政府研究機構及所謂之藍色清單(Blue List)機構擔任。

三、應用研究:由為基礎研究或大型科學研究之移轉於產業利用擔綱之中間應用型研究機構擔綱。

 

至於不同類型之研究資金來源如下:

一、對於第一種類型之研究係由地方邦個別或透過與聯邦之協議,抑或經由政府契約來提供融資。

二、策略性研究則直接由政府資助。惟適格之機構除政府研究基構外另有所謂任務導向之藍色清單(Blue List)機構,這些機構是由聯邦之Bund與地方邦在50-50的基礎下來提供資金。

三、應用研究則由技轉機構擔綱,主要為FhG。其資金來源主要由聯邦之Bund及產業界在契約基礎上來提供。

在這種分工下,不同層級之研究機構並不會彼此競逐資源,反而係在分工合作之基礎上分別就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之角度來進行協調合作。 

第四節  德國對於市場機制之促進及中小企業之協助

在德國所謂之冰河系統(Cascade System)下,往往面臨如何將創新之科技導入市場之根本問題,故此,德國也在1970年代左右開始有所規劃。首先,附屬於大學之應用研究中心(university-affiliated applied research centers)即AN機構填補新興科技市場化過程之商品原型(prototype)研製空間。AN機構在以委託研究(contract research)為主之融資基礎上,來從事前述之市場銜接屬性工作。至於在操作上,則AN機構往往會搭配有限公司之設計來執行工作。

其次,鼓勵大型公司以外取資源(outsourcing)之規劃與小型之公司或風險性資金合作,以將風險外部化。這種設計能讓大型企業在專注維持核心業務之同時也能兼顧發展新興科技。目前德國的生物科技就採此模式發展。

另次,在大型公司外包研發工作及商品化業務後,已逐漸引導傳統有研發分工之FhG,AN機構及Max Planck開始投入這些擴增的工作,並呈縣彼此競逐資源之狀態。

再其次,在直接協助中小企業上,透過AiF所建構出之促進研發成果分享之促進競爭體系,一直扮演著以共同開發商品原型的鼓舞角色。AiF在整個支援中小企業之核心功能包括了:

一、提供滿足中小企業需求之技術移轉體系運轉機制。

二、提供一般中小企業無法獲取之創新與高科技市場通路。

三、平衡FhG及Max Planck這些大型研發機構對於大型企業在財務考量上之偏頗。

另者,自1971年起,德國便已按地區性的需求透過所謂之史坦貝斯基金(Steinbeis Foundations)來支援應用性之研究(applied research)及必要之諮詢。通常這些基金係設置於技術學校(Fachhochschulen)內,然其服務之範圍則已遍及德國甚至全歐。這些基金所設置之技術移轉中心,通常由大學教授領導學生來從事服務,且將技轉之成果轉換為學位論文。這類技轉機制之著眼通常為小型之計畫,在功能上能填補整個體制的運作空間。

發展至今,在德國當前的反思過程中,一在德國技術移轉市場中具有舉足輕重地位之FhG所扮演的傳統角色,正逐漸受到影響。除了過去由政府資源主導的融資結構正逐漸改變外,每個FhG所擁有之不同特色與不相同之知識庫,讓其在面臨前述成本較低但功能接近之AN機構之競爭時,必須讓其進行一些橫向之聯繫,而這也是1982年以後FhG TEG之由來。基本上,FhG TEG正是不同FhG之間水平整合追求綜合效益之設計。自1990年起,這個設計被認為十分成功且正快速的成長。 

第五節 國際合作

誠如前揭所述,德國的地區性史坦貝斯基金,因具有民間與提供技術商品化銜接功能之屬性,快速的發展成為遍及全國甚至全歐的技轉核心,故此在探討德國再技術移轉上之國際合作時,自應特別以之為核心。目前基金在德國各地擁有426個技術移轉中心,10個專門領域的技術服務公司,以及其他轉投資公司。在國際技術移轉方面,目前則已經有42個簽約國家。值得一提的是,在國際技術移轉方面,基金甚至已經把技術移轉服務的經驗包裝成為一個可以移轉的技術,稱為『技術移轉的移轉』(Transfer of Technology Transfer)。凡有意願採行此種機制的國家,可以遵循類似麥當勞的加盟形式,取得基金之授權,引進整套技術移轉作業流程,而基金則會自每一筆交易中去收取佣金。

除了具體的技術移轉外,科技資訊與研發成果資料之國際分享也是當前德國政府十分重視之工作。例如自1992年起,德國便推動AAU/ARL 全球資源方案(Global Resources Program),嘗試透過科技來整合並促進不同語言研發成果及資訊之分享與使用。[2][2] 

第六節 結論

若特別針對智慧財產之交易來看,由於德國的制度有其長期之歷史發展歷程,更由於其本身傾向於社會主義體制,在國家主導之國有研發體系下,由於重要之研發成果幾乎均出自國有機構,從而所謂的智慧財產交易不過是一種國有技轉過程的敘述,更是一種研發成果商業化後的必然結果,是以並不若東方國家必須由國家去主導對於智慧財產屬性欠缺認知的產業界來進行技轉,甚至提供融資的機制。簡言之,在最終產業應用的層級上,那是純屬商業個案的交易問題,並無特別以技術交易產業視之的探討。只有在向上延伸論及重大研發成果之應用過程時,因牽涉政府資源之分享方有諸多制度上之規劃與設計。故此,在研究之切入點上,真正存在的應是融資問題,而不存再鑑價或交易市場的研究。這些似乎都是自然存在於一個重視智慧財產之社會所當然會去注意之問題而不是政府必須去鼓吹的基礎設施。

更具體的說,德國技術交易服務的相關政策往往源出於其他大型計畫的子計畫,這些大型計畫通常是以促進研究發展為主要目標,而技術交易服務被認為是可以促進研究發展,而作為子計畫的一部份。從這個角度看來,德國看待技術交易服務的態度似乎把它視為研究活動充分發展之後的副產物,而不是視為獨立產業看待。

 


註解

[3][1] 本文摘自「美、歐、日及韓等有關知識產權之鑑價機構、交易市場與融資機構之研究」部分內容,經濟部九十一年度計畫,中華經濟研究院執行。

[4][2] 參见,Brisson, Roger, The German Resources Project: The Promise of Technology in Fostering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 18(3) Library Hi Tech 234 (2000)

 

資料整理: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總經理 顏光儀

本公司為各級地方法院委任之鑑定人,專營無形資產鑑價與融資規劃

E-mail:asiacrown@gmail.com

連絡電話:07-338-06380980-16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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