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廣東省博物館近期將對新館門票廣告冠名權進行公開拍賣,這在國內博物館界尚無先例,因而也引發了一些爭議。知名律師朱永平就提出了異議:省博的做法不違法,但不應提倡,這種收益屬於偏門收入或灰色收入,容易滋生腐敗。(9月14日《羊城晚報》)

  我理解朱律師的擔憂,畢竟現在公共利益部門化的現象太普遍了,省博物館此舉,也有這方面的嫌疑。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諸多被人詬病的部門創收行為,是利用職權將部門的監管對象、服務對象當成了創收對象,並且不惜犧牲自己部門職責為代價,最終損害的是公眾利益。比如說,有交管部門對於超載行為,很多時候不是制止其上路,而是罰款放行,這樣的做法,無助於治理超載,肥了自己,卻損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再比如很多公辦學校,也是屬於全額撥款,卻巧設名目掏家長和學生的腰包,把教書育人的職責拋在腦後。相比較起來,省博的做法,雖然也屬於創收,但是通過商業手段吸引社會資金,並沒有針對服務對象,也不會妨礙其職能的行使與完成,無損於公共利益。相反,如果這筆收入用在正當業務上,還能提升服務品質。

  但這並不是說,朱律師的質疑就毫無價值。事實上,他在提醒我們,這種行為存在劍走偏鋒的危險,必須予以規範。從性質上來看,博物館是一個公益機構,儘管可以有一些經營活動,但經營絕不能是單純的贏利目的,而是為了促進公益,也就是改善博物館的服務。因此必須保證每一分錢都要用在公益方面。更何況,作為全額撥款單位,博物館運營的基本成本,實際上是由納稅人負擔。其賴以獲得商業利益的資源,也來源於公眾。那麼博物館就更有義務將商業經營所獲利潤全額用於改善服務,促進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並不是虛無縹緲、停留在口頭的。對於博物館來說,公眾看得見、摸得著的利益就是花更少的錢,看更好的展覽。既然博物館從廣告中獲益,那麼就應該從門票上讓利,降低門票價格乃至完全免費。另外從公益的立場出發,由誰來冠名,公眾也應該有話事權,絕不能片面地搞價高者得之。試想,如果某某衛生巾,某某肛泰不幸獲得冠名權,手拿著這樣的門票參觀博物館,該是多麼掃興的事情。我想博物館應該設立拍賣會的準入門檻,只允許那些與博物館文化相契合的企業進場參與競拍才是。

  最為根本的問題是財務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商業經營的收入應該完全公開賬目,以便公眾監督,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經營所得是全部用於博物館業務的開展,用於改善博物館的服務。如果做不到這一點,那麼“小金庫”、腐敗之類的擔心,就不是杞人憂天了。

(責任編輯:李志強)

資料整理: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總經理 顏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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