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基於法律遵循的需要,往往需要尋求外部獨立專家*提供所謂的評價報告(Valuation Report),供特定或不特定對象參考,以便合理地揭露企業自身資產、負債或權益的價值。接受企業委任而實際從事評價業務之人和機構也必須遵照相關法令規範**來執業,然而一般企業委任人並不太瞭解評價業務之性質,以致可能使企業面臨不必要之風險而不自知,或甚至因此而蒙受損失。

 

     一般評價案件的委任人通常不會是評價報告的使用人,除非評價目的係為內部決策參考所用。若以公正第三方評價專家身份所出具的報告***,通常委任人無法親身感受到報告品質之良莠,但委任人如何在最初洽談評價業務時,就能判斷評價機構是否有能力出具品質優良之報告呢? 以下是幾個鑑別的指標:

 

(一) 評價機構過去所完成案例是否得到使用人或公眾之信賴。

(二) 報告使用人(會計師、律師、主管機關)是否願意推薦或宣傳其口碑。

(三) 評價人員是否有取得國內外專業執照或認證。

(四) 評價機構是否有加入專業相關之團體或協會等自律組織。

(五) 評價機構的業務承接與事前規劃是否完善。

(六) 評價作業時程的日數是否過份地短。

(七) 評價服務公費(Valuation Service Fee)之報價是否過份地廉價。

(八) 評價機構或人員是否存有獨立性之疑慮。

 

當然,一份具優良品質之評價報告仍然取決於部分其他因素,例如:受評企業能否提出相對應評價所需材料,委任人是否僅視評價報告為徒具形式之背書工具,或是片面認為評價報告之價值結論可受其任意操控,以滿足其自利目的。若是一旦如此,則評價報告的品質將很難能夠維持,而委任人其實亦將面臨風險。

 

企業之合法商業行為需要一份優良品質的評價報告來佐證,而評價報告的品質需要一個合理的公費做為支撐。評價服務公費究竟多少是為合理並無定論,然下面幾個考量點可讓委任人有初步判斷之基礎。

 

(一) 評價之目的是否報告供特定或不特定使用人所參考。

(二) 評價之標的是否涉及複雜的交易架構或是種類是否眾多。

(三) 評價標的所處產業是否有獨特性或因產業資料不充分而減少可比性。

(四) 執行評價所需的直接成本如時間或人力之多寡。

(五) 評價報告是否有由其他單位覆核(Review)之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當以公正第三方專家所出具評價報告之公費報酬,不得依估值的某個比例來收取費用,此謂「或有酬金」之禁止條款,目的係為避免評價人員因圖謀自利而損害獨立公正客觀之原則。

 

外部獨立專家執行評價時,其應盡之義務在我國評價準則公報中均有所規範,假若委任人於委託執行評價過程中發現不符規範之情事,則可能表示接受委任之評價機構或人員正將不確定風險移轉回給委任人自身或使用人本身。然而有哪些基本之義務呢?

 

(一) 評價人員不得承接價值結論已事先設定好之案件。

(二) 評價人員不得為不公平之競爭,利用不當地位、關係或方法承接業務。

(三) 評價人員應瞭解案件之潛在風險,並於報價承接時有其適當之一致性。

(四) 評價人員執行案件時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並且不損及公共利益。

(五) 實際執行評價之人員應在評價報告上簽章,不得隨意借用他人名義。

    

     當委任人發現受託評價機構有違反上述任何規範之跡象時,則表示該機構或人員可能不適擔任此評價工作。綜前所述乃一般企業委託外部獨立專家執行評價時至少需留心之處。

 

參考資料:

* 會計目的評價可參考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 http://dss.ardf.org.tw/ardf/au20.pdf

** 我國評價準則總綱 http://dss.ardf.org.tw/ardf/av01.pdf

*** 我國評價準則公報第3號 http://www.ardf.org.tw/ard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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